酒业信息网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酒政发〔2013〕23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酒泉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现就做好酒泉市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酒政发〔2013〕236号
发布日期 2013-12-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jqzfxxgk.cn/ReadNews.asp?NewsID=8329&WebShieldSessionVerify=0Ukv970Ho7MmSocGUV2w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10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完善县(市、区)政府功能,理顺条块关系,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落实市、县(市、区)政府的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效能,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简政放权,优化结构,改进工作方式;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我市工商、质监部门实际,既要解放思想,充分体现中央和省上的改革精神,又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调整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将现行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市、区)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原定机构规格不变。
 
  (二)调整人员编制管理权限。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要求,根据省上移交的机构编制、人员及资产情况,将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整建制划转,移交给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市、县(市、区)共划转人员编制620名(行政410名,事业210名),其中:市直172名(行政82名,事业90名);各县(市、区)448名(行政328名,事业120名)。体制调整后,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事业编制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由原省一级行使调整为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分别行使。人员编制移交工作由市编委另行发文明确。
 
  三、组织实施
 
  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编委组织实施,于2014年1月10日前完成。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扎实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调整工作,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市场监管工作。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认真做好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各类经费的核定和划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并将调整到位的工商、质监人员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组织、人社等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人事关系和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确保人事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财政部门负责资产、经费等移交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提前做好人员花名册、档案、组织关系、经费资产账目等相关资料的移交准备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市编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要加强对体制调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和解决调整过程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大局,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好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确保人员思想不散、干部队伍不乱、工作不受影响,确保体制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三)严肃各项工作纪律。在体制调整期间,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人事、财经工作等纪律,切实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突击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除人员自愿调离外,全市工商、质监系统不得进行机构编制和人事调整。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商、质监系统体制调整期间机构编制和人事财经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追究,确保我市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凡出现以上问题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8日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