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酒类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餐发〔2014〕20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省局下发关于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酒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酒类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餐饮消费环节因误饮烹饪助燃酒剂类或饮用问题酒类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
省局下发关于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酒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酒类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餐饮消费环节因误饮烹饪助燃酒剂类或饮用问题酒类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
发布单位 |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黑食药监餐发〔2014〕20号 |
发布日期 | 2014-01-22 | 生效日期 | 2014-01-22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old.hljda.gov.cn/show.aspx?newsid=18716&typeid=18 |
为切实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酒类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餐饮消费环节因误饮烹饪助燃酒剂类或饮用问题酒类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确保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规范餐饮消费环节采购使用酒类行为,要严格执行酒类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酒类产品,严禁问题酒类流入餐饮消费环节。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二、餐饮单位要严格管理用于火锅加热、烹饪助燃等非饮用酒剂类产品,包装容器上要有明显标识,不得与其他产品、物品混放、混用,对酒类产品实行专人采购、专位储藏、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记录,严防火锅加热、烹饪助燃等酒剂类产品流入餐桌。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信息网络,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制度。重点要对聚餐饮用酒类、农村集体聚餐等使用的酒精燃料、助燃物质等加强管理,严防发生误食、误用等行为。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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