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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商洛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商政办发〔2014〕5号
发布日期 2014-01-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shangluo.gov.cn/info/egovinfo/zwgk/zwgk-nry/73798088-3-15_C/2014-0113001.htm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陕政发〔2013〕40号)精神,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合并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餐饮服务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二)新增的职责
 
  1、将省局原承担的全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职责下放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2、将省局原承担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职责下放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3、将省局原承担的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职责下放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3、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资源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市政府委托,代市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承担监管责任。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区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食品药品市场整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用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开展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四)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开展专项整治。
 
  (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检查县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
 
  负责文电、机要、统计、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安全保密、维稳信访、计划生育、后勤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本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及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劳资管理、机构编制、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考评考核、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报考和继续教育、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等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案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听证等工作;拟定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食品安全协调应急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专项工作督查督办;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建设;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三)肉制品及工业加工食品监管科
 
  负责肉制品、蜂产品、工业加工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掌握分析肉制品及工业加工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肉制品及工业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及市场准入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肉制品及工业加工食品风险监控工作;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四)乳制品及饮品监管科
 
  负责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咖啡、茶叶及其制品、酒类生产、流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掌握分析乳制品及饮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乳制品及饮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及市场准入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乳制品及饮品风险监控工作;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五)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监管科
 
  负责食品添加剂、调味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掌握分析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及市场准入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风险监控工作;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风险监控工作;监督、指导县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
 
  (六)餐饮服务监管科
 
  负责餐饮服务业(包括食品摊贩、食品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餐饮单位餐饮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市场准入工作,承办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调查处理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事故;监督检查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七)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科
 
  负责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实施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规范;开展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监督、指导县区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
 
  (八)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药品、化妆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和特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负责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实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及标准,负责药品再注册现场检查;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和药品、化妆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的检查验收及监督工作;核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工作。
 
  (九)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科
 
  负责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组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负责药品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和认证;监督、指导中药材市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医药物流企业的日常监管;承担药品流通领域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规范管理;负责组织流通环节化妆品市场日常监管工作。
 
  (十)医疗器械及保健用品监管科
 
  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实施卫生材料、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药用中间体和辅料等监管;负责辖区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承担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用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指导县区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
 
  (十一)稽查科
 
  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并对其监督抽验;组织全市重大食品、药品、保健用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稽查执法、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承担全市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市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药剂师1名(副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市食品药品稽查专员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非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市农业局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局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收集全市医疗机构有关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及信息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商务局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与市公安局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六)与市质监局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与食品相关的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与食品相关的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七)与市工商局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八)与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划分。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
 
  (九)县区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业务上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
 
  六、附则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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