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4]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解决白酒生产行业中存在的原料验收制度执行不严、产品出厂检验把关不严、标签不规范等问题,现下发做好我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为解决白酒生产行业中存在的原料验收制度执行不严、产品出厂检验把关不严、标签不规范等问题,现下发做好我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发布单位 |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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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陕食药监办发[2014]3号 |
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sxfda.gov.cn/CL0014/19495.html |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解决白酒生产行业中存在的原料验收制度执行不严、产品出厂检验把关不严、标签不规范等问题,现就做好我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企业落实白酒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根据《通知》要求,白酒生产企业要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签署书面文件进行授权,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者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承担白酒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全省白酒生产企业要在2月底前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2014年3月10日前向辖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上报完成情况,同时将授权文件上报省局乳制品及饮品监管处备案。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列入白酒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审查要求。
二、全面检查企业落实原料验收制度情况。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落实和检查依据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白酒生产企业购进每批次原料都要有相对应的合格证明文件、检验记录和验收记录。外购原酒的企业要有对外购原酒的检验记录和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明确外购原酒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每批次原酒的数量、等级、执行标准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含塑化剂检验项目)。
三、严把白酒出厂检验关,确保不合格白酒不得出厂销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出厂检验,由于氰化物是标准新增加检验项目,我省企业基本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应监督企业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检查时应要求企业出具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及食品检验机构的氰化物检验项目检验资质,确保白酒产品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四、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加强生产过程监管。不得在固态法白酒生产过程中使用食用酒精,不得在白酒生产过程中使用其他违法添加物质,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塑料管道、器具。要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备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
五、开展白酒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专项检查。要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专项监督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各市局要对辖区内白酒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普查和专项检查,结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对企业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全面检查。
六、加强白酒经营行为监管,履行流通环节监管职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细化和完善相关流通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从严惩处销售假酒等违法经营行为。督促酒类经营者依法建立进销货台账,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酒类供货商在批发时应出具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销货凭证。
请各市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本市白酒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报省局乳制品及饮品监管处,省局将适时对各地白酒监管工作开展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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