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黔府发〔2013〕2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根据中央精神,结合贵州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精神,结合贵州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
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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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黔府发〔2013〕29号 |
发布日期 | 2013-12-12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gzgov.gov.cn/xxgk/gwgb/qff/127382.shtml |
根据中央精神,结合贵州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强化市场和质量监管,理顺条块关系,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
二、改革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市、县政府原则上参照省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实际,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市(州)政府应以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基础,将食品安全办、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特区)政府应将现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与食品安全办、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整合,单独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组建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
(二)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将依照省卫生厅等8部门《关于做好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移交市、县政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10〕45号)划入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和编制,划入新组建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做法,从工商部门(含基层派出机构)、质监部门中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和编制,具体数量由市、县政府确定,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整合市、县食品药品等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建立健全综合性的检验检测机构,交由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在整合原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吸纳更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市、县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应按乡(镇)或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具体设立形式和人员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监管资源整合中都得到加强。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三、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
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政府分级管理。市、县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指导,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市、县工商、质监部门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省编委办要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共同做好管理体制调整中机构和人员编制、人员档案和工资、经费、资产等移交工作。体制调整后,要加强对全省质监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统筹规划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区域,为社会提供更加高效的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工商、质监部门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和保障,确保其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划转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确保体制调整平稳进行。要妥善解决因工作需要交流干部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工作的问题。
四、认真落实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责任
(一)市县政府要负总责。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要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消除地方封锁,反对地方保护。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市、县可参照省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和促进餐饮服务、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及政策,在酒类销售许可职责调整前,要做好酒类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市、县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五、确保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
(一)加强领导,加快实施。市、县政府要成立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快实施。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国家时限要求完成,市、县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于2014年6月以前完成。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工商、质监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县政府要妥善处理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待遇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人、财、物划转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确保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平稳过渡、改革有序推进。
(三)严肃纪律,强化指导。市、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加大支持力度,为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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