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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3〕2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黄冈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市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理顺市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现制定关于改革完善市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黄冈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发〔2013〕23号
发布日期 2013-11-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hg.gov.cn/pss_news_html/2013-12-3/123201395051AM23U55N.htm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市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理顺市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机构和资源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原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市商务部门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由市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将市商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畜牧)部门,设立黄冈城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机构;市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设立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
 
  (二)整合监管力量。将市质监部门涉及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市工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涉及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市商务部门涉及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市商务部门涉及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划入市农业(畜牧)部门。将市卫生部门尚未划转的涉及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人员、编制划转落实到位,确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
 
  从市工商系统划转7名人员及编制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中:行政编制5名,事业编制2名;从市质监系统划转5名人员及编制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中:行政编制3名,事业编制2名。从市商务系统划转12名人员及事业编制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市商务系统划转8名人员及事业编制到市农业(畜牧)系统。从市卫生系统划转12名人员及编制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中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划转5名,从市二医院调剂7名。为加强和改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专业人员结构,从市二医院调剂5名编制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三)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市食品稽查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隶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整合技术资源。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要求,整合质监部门技术资源。将市质监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人员、装备和相关经费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转人员和编制按省编办意见确定。
 
  二、建立监管体系
 
  (一)市政府负总责。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市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并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
 
  (二)监管部门履职尽责。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市农业部门要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参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细化并落实主体责任。
 
  (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责,形成监管协作联动机制。市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定量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工商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惩违法广告行为。市住建部门要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市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监管执法工作。市粮食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市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责任机制。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市编制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组织、人社、财政、食药、卫生、工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各项改革工作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确保职能和机构整合到位、人财物划转到位、机构组建到位、各方面责任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
 
  (二)明确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卫生、工商、质监、商务、农业、食药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整合及相应人员编制的划转核定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要做好从工商、质监、商务、卫生等部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人员的审核接受工作。工商、质监、商务、卫生部门要在确定划转的编制数内,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列出拟划转人员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情况,做好各有关部门相关经费划转和核拨工作。
 
  (三)严肃改革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改革过渡期间,冻结涉及改革部门的机构编制、人事调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机构编制、人事、财经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突击调动、提拔干部、分钱分物以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市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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