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库政办发〔2011〕77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巴食安办明发〔2011〕5号)精神和要求, 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确保我市肉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发布库尔勒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巴食安办明发〔2011〕5号)精神和要求, 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确保我市肉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发布库尔勒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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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库政办发〔2011〕77号 |
发布日期 | 2011-08-1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xjkel.gov.cn/gk/zcfg/gfxwj/fzbfw/27590.htm |
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库尔勒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库尔勒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巴食安办明发〔2011〕5号)精神和要求, 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确保我市肉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大力整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行为,全面提高我市肉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库尔勒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各族群众食用安全肉品。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和经营、养殖和屠宰、肉品加工和流通以及餐饮等环节的秩序,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杜绝生猪、肉牛、肉羊在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现象,确保各族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经贸委抓紧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经贸、畜牧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畜牧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经贸、畜牧部门要加强牲畜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牲畜进场查验、牲畜来源和牲畜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畜牧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牲畜,会同经贸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经贸、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牲畜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贸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四、整治时间
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中旬。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整治目标,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7月下旬—2011年12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月)畜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农业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我市检查验收方案。由库尔勒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经贸、公安、监察、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市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针对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牲畜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牲畜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督导检查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经贸、公安、监察、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有关部门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同时,组织人员对重点地、重点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对宰前“瘦肉精”检测工作和责任不落实的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发生严重“瘦肉精”中毒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市、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和《“瘦肉精”专项整治情况表》
(附件2)于2012年1月20日前报库尔勒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局),联系电话:0996-2262502,Email:494528681@qq.com。
附件1:“瘦肉精”品种目录附件
2:“瘦肉精”专项整治情况表附件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附件1:
“瘦肉精”品种目录
盐酸克伦特罗( 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
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
沙丁胺醇(Salbutamol)
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 Sulfate)
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ride)
西马特罗( Cimaterol)
硫酸特布他林( Terbutaline Sulfate)
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A)
班布特罗(Bambuterol)
盐酸齐帕特罗( Zilpaterol Hydrochloride)
盐酸氯丙那林( 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
马布特罗( Mabuterol)
西布特罗( Cimbuterol)
溴布特罗( Brombuterol)
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
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
附件2:
项 目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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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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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查处 |
查处起数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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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总货值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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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 |
查处起数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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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移送司法机关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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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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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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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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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瘦肉精”数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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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加工 |
检查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数(户)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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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含“瘦肉精”饲料数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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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 养殖 |
检查牲畜养殖场数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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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牲畜养殖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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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县境牲畜数 |
万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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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县境牲畜抽检“瘦肉精”数 |
万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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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含“瘦肉精”饲料数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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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屠宰企业 |
检查牲畜屠宰企业数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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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屠宰牲畜数 |
万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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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牲畜的“瘦肉精”检测数 |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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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检测呈阳性数 |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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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无害化处理数 |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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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私屠滥宰起数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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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单位数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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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窝点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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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加工 企业 |
检查肉制品加工企业数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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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含“瘦肉精”猪肉数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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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含“瘦肉精”猪肉数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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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 领域 |
检查肉类经营单位(户)数 |
家(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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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含“瘦肉精”猪肉数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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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含“瘦肉精”猪肉数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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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销售“瘦肉精”窝点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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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 环节 |
检查餐饮单位数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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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含“瘦肉精”猪肉数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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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含“瘦肉精”猪肉数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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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二一二年 月 日
附件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养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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