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以及《厦门市政府关于推广生鲜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383号),制定本规程。
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2009-05-01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以及《厦门市政府关于推广生鲜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38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处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工商局和工商所开展工作。
第三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食品经营企业争创食品经营示范店,广泛宣传,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第四条 食品安全示范店(以下简称示范店)是指符合规范要求的商场、超市和食品便利店(食杂店)。
第五条 示范店按规模分大、中、小三个类型,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为大型,营业面积在300-800平方米的为中型,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超市或食品便利店(食杂店)为小型。
第二章 示范店规范要求
第六条 大型示范店应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经营管理规范
1、经营规模: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生鲜食品经营面积应占55%以上的城镇大型生鲜超市。
2、证照齐备: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并亮照规范经营。
3、设置规范: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有规范的生鲜超市名称、告示牌、柜台、货架设置、保洁容器、瓷砖铺面,有统一的规格、色彩、样式;采取自选销售、统一收银、统一配送的经营方式。
4、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有布局导购图(牌),商品分区按蔬菜、肉类、豆制品、熟食、水产、活禽等商品进行分类;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与熟食、待加工与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开;餐饮服务相对集中有专门区域。
5、品种齐全:以生鲜食品为主,日用品为辅,包装食品、调味品、日用百货经营面积控制在50%以下;蔬菜20种以上(以净菜为主);水果10种以上;鲜活水产品20种以上;生鲜冷冻食品20种以上;粮油及其制品30种以上;猪、牛、羊、家禽等肉食品以及蛋品、干杂食品、熟食品、调味品等各类品种基本齐全。生鲜食品应随时补充货源,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品种结构。
6、人员配备合理:管理员、检测员、保安员若干人,统一着装,并挂牌上岗。
(二)设施配套齐全
1、有一间管理办公室,场内配有广播设施。“三台”检测台、投诉台、复秤台,“三栏”普法栏、宣传栏、公示栏。
2、场内通风空气良好,设施完备,电线全部采用暗线;配有供水、排水、消防灭火设备;场内排水、排污系统采用暗管、地漏系统;有设置密闭垃圾房及公厕;场内通道宽度不少于2.5米,保持畅通,有消防设施与人员疏散标志。
3、活鱼交易柜台设计新颖,采用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割蓄养池或酒店式玻璃陈列柜。
4、熟食品、卤制品营业房采用透明玻璃封面,外型美观,色彩明亮,室内配有冷藏设施。
5、有停车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类停放,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三)食品卫生安全
1、熟食区经营者着统一工作服、戴口罩并挂牌上岗。经营食品的,具备“三防一有”设施(防蚊、防蝇、防尘设施,有专用取拿工具),做到生熟食品分开。经营餐饮的具备“四有一不准”(有电冰箱、消毒柜、有专用洗手池、密闭卫生容器等卫生设施,无使用一次性泡沫快餐盒)。
2、与供货商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书》,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卫生和计量标准,明码标价,店内无虚假广告,场内统一使用电子秤,文明经营。
3、建立检测记录制度,实行食品检验检疫、商品检测公示制度。食品经营户建立进、销货台账。
4、有一间专用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齐全的检测设备。有一台计算机与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网连接。有专人负责食品检测,索证、索票率达100%并进行公示。
(四)各项制度落实
1、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突发事件处理机构并分工明确、有处理程序、有应急措施、有责任追究。
2、制定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层级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3、落实食品经营单位十二项自律制度:即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经营单位准入制度、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定向购销挂钩制度、食品购销台账制度、食品准入登记备案制度、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食品信息安全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处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工作制度。以及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并上墙公示。
4、有开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有培训计划和记录。
第七条 中型示范店应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经营管理规范
1、经营规模: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足800平方米,生鲜食品经营面积应占70%以上的城镇生鲜超市。
2、证照齐备: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并亮照规范经营。
3、设置规范:有规范的生鲜超市名称、告示牌、柜台、货架设置、保洁容器、瓷砖铺面,有统一的规格、色彩、样式。采取自选销售、统一收银、统一配送的经营方式。
4、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有布局导购图(牌),商品分区按蔬菜、肉类、豆制品、熟食、水产、活禽等商品进行分类。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与熟食、待加工与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开;餐饮服务相对集中有专门区域。
5、品种齐全:以生鲜食品为主,日用品为辅,包装食品、调味品、日用百货经营面积控制在40%以下;蔬菜20种以上(以净菜为主);水果10种以上;鲜活水产品20种以上;生鲜冷冻食品20种以上;粮油及其制品30种以上;猪、牛、羊、家禽等肉食品以及蛋品、干杂食品、熟食品、调味品等各类品种基本齐全。生鲜食品应随时补充货源,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品种结构。
6、人员配备合理:管理员、检测员、保安员若干人,统一着装,并挂牌上岗。
(二)设施配套齐全
1、有一间管理办公室,场内配有广播设施。“三台”检测台、投诉台、复秤台,“三栏”普法栏、宣传栏、公示栏。
2、场内通风空气良好,设施完备,电线全部采用暗线;配有供水、排水、消防灭火设备;场内排水、排污系统采用暗管、地漏系统;有设置密闭垃圾房及公厕;场内通道保持畅通,有消防设施与人员疏散标志。
3、活鱼交易柜台设计新颖,采用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割蓄养池或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室内配有冷藏设施。
4、有停车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类停放,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三)食品卫生安全
1、熟食区经营者着统一工作服、戴口罩并挂牌上岗。经营食品的,具备“三防一有”设施(防蚊、防蝇、防尘设施,有专用取拿工具),做到生熟食品分开。经营餐饮的具备“四有一不准”(有电冰箱、消毒柜、有专用洗手池、密闭卫生容器等卫生设施,无使用一次性泡沫快餐盒)。
2、与供货商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书》,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卫生和计量标准,明码标价,店内无虚假广告,场内统一使用电子秤,文明经营。
3、建立检测记录制度,实行食品检验检疫、商品检测公示制度。食品经营户建立进、销货台账。
4、有一间专用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齐全的检测设备。有一台计算机与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网连接。有专人负责食品检测,索证、索票率达100%并进行公示。
(四)各项制度落实
1、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突发事件处理机构并分工明确、有处理程序、有应急措施、有责任追究。
2、制定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层级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3、落实食品经营单位十二项自律制度:即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经营单位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定向购销挂钩制度、食品购销台账制度、食品准入登记备案制度、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食品信息安全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处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工作制度。以及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并上墙公示。
4、有开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有培训计划和记录。
第八条 小型示范店(含便利店)应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主体资格合法
1、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区、社区或农村的小超市或便利店(食杂店)。
2、证照齐全,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并亮照经营。
3、名称标识规范,有规范的“厦门市xx区xx便利店(食杂店)”店名招牌。
(二)设施基本配套
1、店内基础配套设施和整体功能完备。
2、店内粮油及各类生鲜食品应分区归类摆放。
3、店内销售品牌食品不少于5家。
4、设有生鲜食品检测台,有一套快速检测设备。
5、设有冰柜、保鲜壁柜等相应的保鲜设备。
(三)食品卫生安全
1、生熟食品分开、有卫生防蝇设施。
2、上市商品质量合格、食品卫生,无销售“三无”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经营行为规范
1、店内管理达到商场水平,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2、食品陈列整齐,明码标价,放置有序。
3、食品经营建立进、销货台账。
(五)各项制度落实
落实食品经营单位十二项自律制度:即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经营单位准入制度、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定向购销挂钩制度、食品购销台账制度、食品准入登记备案制度、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食品信息安全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处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工作制度。以及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 示范店的申报
第九条 申报大型示范店的经营主体到辖区工商局市场科填写《厦门市食品安全示范店申请表》;申报中、小型示范店经营主体自行向所在地的工商所申报,填写《厦门市xx区工商局食品安全示范店申请表》,由工商所统一报区工商局市场科后组织初审。
第十条 申报时间市工商局另行通知。
第四章 示范店的评审
第十一条 区工商局市场科和个体私营协会、工商所分别对申报大型和中、小型示范店主体进行指导,督促经营主体对照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整改,认为基本达到考核标准后,由市场科会同个体私营协会及属地工商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评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市工商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依据考核标准对申报主体进行全面考核验收,被考核主体简要汇报情况,考核小组进行实际检查,严格考核打分,考核分数达到90分以上可确定为食品安全示范店。
第五章 示范店管理
第十三条 对被确定为“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进行授牌,并存入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推荐为当年年检免审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示范店的有效期为二年,到期需重新申请复评。未申请或经复评未通过的取消示范店资格。
第十五条 区工商局市场科和个体私营协会、工商所分别对大、中、小型示范店随时进行跟踪管理,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对不符合示范店要求的报区工商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取消示范店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与当年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配套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表一:厦门市食品安全示范店申请表
超市(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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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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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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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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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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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大、中、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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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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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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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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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生鲜品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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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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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工商所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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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局 市场科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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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协会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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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附表二:
厦门市xx区工商局食品安全示范店申请表
超市(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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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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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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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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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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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大、中、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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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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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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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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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生鲜品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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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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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工商所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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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局 市场科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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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个体私营协会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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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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