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 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内食安办〔2013〕12 号)精神,为全面加强全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狠抓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遏制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多发易发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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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cfgssp.com/NewsDetail.aspx?id=2224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 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内食安办〔2013〕12 号)精神,为全面加强全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狠抓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遏制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多发易发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努力实现建成食品安全大区的目标。
(一)努力避免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食品流通环节隐患排查覆盖率达到 100%。
(三)乳及其制品、食用油、酒类(含奶洒)、肉类(含牛肉干)、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率达到 100%。
(四)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农村牧区“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隐患排查治理率达到 100%。
(五)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瘦肉精”、“地沟油”、“注水及有毒有害牛羊肉”、“假冒伪劣食品原料”、“私屠滥宰”等食品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 100%。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排查和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标识不符等非法违法行为。
(二)重点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牧区“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小作坊小摊贩小市场、旅游景区等问题易发、多发场所和部位,开展出售过期食品、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
(三)进一步开展乳制品、食用油、酒类、肉类、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不断提升米面制品、速冻食品、清真食品、婴幼儿食品、调味品、饮料和饮用水等大宗消费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四)深入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产品下架、封存、召回、退市登记程序和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措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五)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发现的案源要绝不放过,一查到底,对违法犯罪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重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盟市工商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大排查专项行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各级监管责任,强化综合协调和上下联动,严格实行监管责任追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排查措施。全面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通过全面调查、明查暗访、群众举报、经营者自查等方式,深入组织拉网式摸底排查,确切掌握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规经营情况,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品种,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
(三)强化监测检验。各盟市工商局要增强发现风险隐患的能力,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领域要增加抽检频次,扩大监测检验范围和品种。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加强信息通报和分析研判,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四)强化经营监管。继续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严格按照食品流通环节法律法规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监管,利用市场手段督促经营者严格自律、诚信经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五)强化信息沟通。各盟市工商局要及时通报排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的,由本地区、本部门解决;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的,及时交由责任地区、责任部门解决;属于多部门负责的要明确细化部门责任,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切实加以解决。
(六)强化司法衔接。各盟市工商局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需移交司法机关的要迅速移交公安机关,需工商部门配合的要积极配合。
(七)强化舆情监测。各盟市工商局要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舆情收集、分析、处置工作,及时核查和回应媒体反映的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八)强化群众监督。各盟市工商局要积极发挥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尽早发现和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把风险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 12315 举报受理电话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反映食品违法线索,认真查办举报投诉案件,并及时反馈查办情况,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九)强化应急处置。各盟市工商局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职责,规范处置程序,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地控制危害、消除影响。
(十)强化宣传教育。各盟市工商局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四、工作安排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从 5 月至 11 月,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从 5 月初起至 5 月底)
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广泛发动食品经营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经营者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把好经营质量安全关。
(二)集中排查阶段(6 月初至 8 月底)
全面组织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到部署到位、人员到位、排查到位、查处到位。对集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三)规范治理阶段(8 月初至 10 月底)
围绕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采取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者自身建设、倡导诚信经营、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法规标准制度建设,全面开展综合治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四)总结验收阶段(11 月初至 11 月底)
各盟市工商局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隐患消除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书面总结报告于 12月 2 日前上报自治区工商局食品处。
五、工作要求
各盟市工商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出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有效排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盟市工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逐级落实责任。
(二)确保经费投入。各盟市工商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
(三)加强监管培训。各盟市工商局要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
训,不断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查办案件水平。
(四)加强督查指导。各盟市工商局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消极懈怠、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或对发生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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