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商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现将《2013年商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并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送我部(市场秩序司)。
发布单位 |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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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13-05-22 | 生效日期 | 2013-05-22 |
有效性状态 | 阶段性文件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现将《2013年商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并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送我部(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朱江燕 陶宇
联系电话:85093338、85093357
传真:85093321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2013年商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一、强化食品流通行业管理
(一)生猪屠宰。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相关文件规定,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在职责调整工作完成之前,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3]9号)要求,继续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二)酒类流通。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1]459号)。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统计工作。推进酒类流通体系创新,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酒类现代流通体系,提高流通效率,大力发展酒类连锁经营,强化酒类经营者备案和随附单溯源制度。开展品牌创建工程,培育一批知名酒类流通品牌。开展溯源体系工程,推进酒类追溯体系建设,依照相关行业标准和建设规范,针对酒类生产环节、进口环节、批发环节等,统筹考虑无线射频、二维码、电子随附单等适用技术,打造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的溯源管理体系。
(三)农产品流通。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统筹规划农产品市场网络布局,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快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发展农产品冷冻贮藏、分级包装、电子结算。健全覆盖农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
(四)餐饮业。继续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强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商服贸函[2011]731号)精神,引导餐饮行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早餐示范工程”,带动大众化餐饮发展,不断优化行业发展结构。推进餐饮业食品安全示范点建设,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饮食消费环境。
(五)会展业。加强对会展活动管理,规范会展交易行为和行业服务规范,明确食品博览会、交易会等主办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六)电子商务。结合网络消费特点,加强对网络食品零售市场的跟踪研究,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食品零售企业网络经营行为。
(七)进出口食品管理。加强进出口产品的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农产品出口公共服务。
二、加强行业管理能力建设
(一)加强商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法制化、标准化建设。推动出台《餐饮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健全食品流通行业管理规章体系。建立屠宰、酒类流通、餐饮服务、肉菜追溯等行业标准体系,制定一批行业急需的标准,加大对标准的推广实施力度,切实提升标准化生产经营水平。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二)推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和规范运行。一是继续加大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力度,力争2013年底前实现地级市全覆盖和县级覆盖30%。二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扩大12312系统和商务执法的影响力。三是建立部门间沟通与协作机制,向工商、质检、农业、环保等部门通报被监管对象的信息,向公安、高检、高法转办和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四是创新和完善执法手段,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加快建设和完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开通12312短信平台。
(三)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在现有舆情监测制度下,进一步强化对网络食品安全舆情方面的监测。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客观、准确回应社会关注。加强发布信息前的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按照2013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部署,配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整治行业中的共性隐患和“潜规则”问题,重点排查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物质,发现异常及时评估风险,并应急处置。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侵权假冒专项整顿,充分利用各地基层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日常执勤和案件办理,定期开展集中整治。酒类流通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酒类流通企业落实经营者备案制度和酒类随附单溯源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侵犯食品企业商标权、“傍名牌”恶意抢注食品商标或以驰名食品商标注册其他商品商标的违法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加大食品商标权保护力度。
四、继续推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一)扩大试点范围。新增15个左右试点建设城市,争取覆盖所有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形成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大流通相适应的网络架构。
(二)加强对试点城市分类指导。通过验收、评估、督导等方式,确保三批城市全部建成并运行追溯体系,有效发挥追溯体系建设成效。
(三)加强追溯体系运行管理。研究制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管理办法,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追溯体系运行管理要求。完善中央平台功能,加强数据监测分析,打造信息化监管手段,对城市追溯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化管理。
(四)强化保障机制。继续加强与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制度和标准,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经营者责任,为追溯体系建设和长效运营提供保障。
(五)加强宣传培训。制订专门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大型宣传培训,分级分批对试点城市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培育高素质的追溯体系运行维护人才队伍。
五、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一)完善食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在食品相关行业组织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扩大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规模。推进企业诚信档案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初步形成“黑名单”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酒类流通企业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制度,建立餐饮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餐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网络零售参与主体开展信息员评价和认证服务,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涉信执法信息开放共享和信用信息公共服务。
(二)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继续加强对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等行业管理,以及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岗位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强化对相关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按有关要求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加强肉品安全、酒类消费等科普宣传工作,培养科学健康的肉品、酒类消费理念。组织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活动,通过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平台开展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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