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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清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12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临清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食安办〔2012〕6号),以及《聊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聊食安办〔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临政办发〔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3-03-22 生效日期 2013-04-24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linqing.gov.cn/2013/0325/wMMDAwMDAxNjAwMA.html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临清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2日

  临清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食安办〔2012〕6号),以及《聊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聊食安办〔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案件。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其中,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举报,由市农业局(畜牧中心、水产局)受理;生猪屠宰环节和酒类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市商务局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市质监局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市工商局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市食药监局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由市公安局受理。

  第四条 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当面举报;

  (二)电话、传真举报;

  (三)网络举报;

  (四)信函举报;

  (五)其他途径。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布举报电话及举报途径,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并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后,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案件线索或职责不清、难以界定受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应及时报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指定或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保健食品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依法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照涉案货值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的5—7%奖励举报人;

  (三)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按照案件货值的2—4%奖励举报人;

  (四)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原则上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报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财政局批准,奖励金额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裁决。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关部门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对举报人身份、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进行确认,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安办提出申请。

  (二)食安办应在接到有关部门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实行奖励的审核决定。

  (三)有关部门在市食安办审核批准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并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举报人应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市食安办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证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者主动归案的;

  (二)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十八条 食安办、公安、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漏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食安办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3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23日。

  附件:

  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         0635-2321209

  市公安局                   0635-2323003

  市监察局                   0635-2329303

  市农业局(含畜牧中心、水产局)   0635-6906188

  市商务局                         0635-2313096

  市卫生局                         0635-2323812

  市工商局                         0635-2312315

  市质监局                         0635-12365

  市食药监局                       0635-210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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