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8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核心提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精神,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实际,现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精神,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实际,现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 |
河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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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冀政〔2012〕86号 |
发布日期 | 2012-10-26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hbspaq.hebei.com.cn/system/2012/11/01/010575173.shtml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精神,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化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近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有效地推动了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我省食品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食品产业量大面广,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加自觉地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安全、放心食品。
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我省食品产业和监管现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方针,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监管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深化专项整治为抓手,以严厉打击犯罪为手段,以提升监管能力为支撑,以强化应急管理为关键,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严格考核问责为保证,着力提升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全省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步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明显提高。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全覆盖,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全面完成装备配备的标准化建设,法规标准、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高,形成符合省情的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水平明显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进一步增强,道德诚信素质显著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全程安全控制制度更加健全,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统一接受监管部门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初步形成。
社会公众自我保护能力明显提高。广大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显著提高,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中小学生的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全省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平稳向好发展,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保持良好,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避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加强全程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一)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强化食用农产品环节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着力提高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扩大检验监测范围,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的管理和产地环境监测,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和证后监管,加强乳制品、食用油、肉类等重点品种的质量监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落实企业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等制度。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把食品销售主体准入关,加大重点区域监管力度,整顿和规范食品广告,健全落实食品退市制度。强化餐饮服务环节监管,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加快建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强化畜禽屠宰环节监管,规范畜禽屠宰管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强化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全面加强和规范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备案和监管。
(二)持续抓好专项整治。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品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攻坚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地沟油、瘦肉精、私屠滥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整顿、规范、提升等措施,深化对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大幅度提升大宗消费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及周边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着力消除一批食品安全隐患,端掉一批食品加工“黑窝点”,斩断一批犯罪产业链,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三)深入开展联合执法。按照“人员固定、相对独立、统一指挥、随时行动”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联合执法启动模式、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协调联动的联合执法机制,逐步实现联合执法制度化。省、设区市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专项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县(市、区)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跨行业、跨区域、高风险场所的食品安全隐患为重点,采取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措施,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查处食品安全各类突出问题。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各级公检法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形成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确保依法对犯罪分子从快捕诉、从严审判、从重量刑,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常态。要注意发现犯罪案件背后的行政监管、执法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从严从快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要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使严重违法犯罪的责任者彻底丧失再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资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卫机构,对于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立案侦查,用足用好刑罚手段,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扩大警示教育效果。
三、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自律水平
(一)健全质量安全控制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要建立企业食品安全持续投入机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落实食品召回和退市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未执行主动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大型食品销售企业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提升食品产业整体素质。监管部门严把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实施行政许可,防止不具备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加大对现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整治规范力度,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鼓励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等方式,大力推进食品企业园区化管理,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加工能力,不断提高食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对无证无照的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等要加大分类整治力度,引导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逐步实行生产目录管理和核准生产。大力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生产,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商业业态,提高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加强餐厨废弃物综合治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食品行业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通过整肃行业风气、促进行业自律、加强正面引导、构建约束体系等措施,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加快形成食品行业“生命至上、安全为先、合法获利、取之有道”的道德风尚,着力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和道德诚信素质。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在现有葡萄酒、乳制品诚信体系建设国家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食品全行业扩展。加快建立全省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搭建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和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依法从严追究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在融资信贷、用地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要加快建立健全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强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加强综合协调,明确监管分工,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形成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规范工作制度和程序,理顺与其他部门关系,形成部门联动机制。要牢牢把握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责定位,紧紧围绕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重大治理行动的开展、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和有关食品安全方面信息的公布等,加大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效能。
(二)加快建设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坚持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切实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专职人员,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加快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全面提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职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有效整合基层监管力量和群众性队伍,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实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员、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三)加快构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和持久动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约谈、黑名单管理等项工作制度,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配套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快规范食品安全协调联动工作流程。本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合法企业利益”的原则,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案件受理、调查核实、信息通报、会商研判、联合执法、信息公布、舆论引导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上下贯通、左右联动、通力协作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流程,提高科学应对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准确核查、科学研判,积极应对、稳妥处置。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技术咨询作用,积极参与全省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要根据本级政府统一部署,及时对食品安全状况作出准确评估,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并引导公众理性、科学消费。
五、提升监管能力,打牢工作基础
(一)健全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省政府将制定《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积极推动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纳入省立法计划。同时,要及时清理、修订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法规规章和监管制度,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执法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需要,及时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加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规范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工作,完善备案程序,提高备案质量和效率。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要不断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二)完善风险监测评估制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立覆盖省、市、县逐步延伸到社区、乡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加强监测资源的统筹利用,进一步增设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和能力。根据国家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等工作程序,强化监测数据分析和结果利用,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隐患。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例行监测,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风险评估和应急评估,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加强风险预警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预警能力。
(三)统筹检验检测力量。按照“提高现有、按责按需、填平补齐、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各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机构,加大对检验能力薄弱地区和重点环节的支持力度,避免重复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市、县级食品检验资源整合,选择若干市、县(市、区)试点探索食品检验资源优化整合的有效模式,实现统一利用人员设备,统一计划安排检验任务,统一归口管理检验经费,逐步形成省级检验机构为龙头、市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县级检验机构为基础、基层快速检测点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检验机构发展。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
(四)改善基层监管执法装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要大力推进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装备配备的标准化建设,逐步完善现场快检设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设备、通信设备和监管业务用车等,满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特别要加强县级监管队伍快检设备配备,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提供快速筛查的技术支撑。要采取多种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基层监管执法人员不断转变工作作风,规范监管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强化科学技术支撑。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注重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大力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各地、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快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果品、酒类产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行业开展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大食品安全检验、风险监测评估、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加强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积极推广应用食品安全科研成果,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六、强化应急处置,稳妥应对事故
(一)健全信息报送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报送网络建设,细化信息报送主体、报送程序、时限要求和责任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强化信息收集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突发食品安全舆情等,要第一时间报送相关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程随时报送阶段性报告,确保发现问题迅速调查核实,科学研判分析,坚决防止因瞒报、迟报、漏报、误报信息而延误处置时机。
(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在《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体框架下,分级分部门编制和修订、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应急处置措施细化分解到每个部门、岗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高预案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完善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三)建立舆论引导机制。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分析制度,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调查核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消除公众疑虑,正确引导舆论;对已经引起媒体和公众关注或引发不良炒作的食品安全事件,要按照信息公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案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信息发布管理,严肃信息发布纪律,综合研判、积极回应、稳慎发布社会热点信息,防止因发布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要及时报省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统一发布。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对失实或虚假的新闻报道,要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工作,防止不良炒作。
七、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一)强化宣传和科普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不断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解答好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引导公众客观、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切实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着力打造一批精品科普栏目、节目、宣传片,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完善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有奖举报办法,推进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受理中心和专项奖励资金,做好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工作,严格奖励额度审定、资金管理和发放,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或企图报复的,要严厉依法追究责任。
(三)形成全社会监督合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引导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有关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知识的推广和普及工作,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客观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对新闻媒体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要予以奖励。
(四)加强各级各类人员培训。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开展对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的食品安全定期轮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要把在职人员的培训纳入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加强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的培训。要加强各级检验机构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食源性疾病诊疗技术的培训。要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定期组织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监管部门的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评估本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协调解决制约本地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要进一步分解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解决监管交叉、空白等职责不清问题,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细化、明确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岗位负责人的监管责任,将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食品安全状况和财力情况,加大对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技术装备和监管经费的投入,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要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监管能力、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投入,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强化督导检查。完善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促进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查、跟踪检查等方式,持续不断地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督导检查,推动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责成有关地区或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加大案件查处的监督力度,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并实行挂账督办、案结销号,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不彻底等问题。
(四)严格考核问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表彰奖励。严格落实《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对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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