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潭政办函〔2011〕8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发布单位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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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潭政办函〔2011〕89号 |
发布日期 | 2011-09-04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响应措施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5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2赔偿与补偿
5.3保险理赔
5.4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6.5社会动员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教培训
7.3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名词解释和说明
8.3施行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对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食源性疾病中较大以上感染性疾病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卫生、农业、畜牧、粮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4)依靠科学,有效应对。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设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成立湘潭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指挥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成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新闻办、韶山海关、湘潭火车站以及有关食品行业协会组织负责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批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及处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府、省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查处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医疗救治、指导和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宣教培训工作。
市经信委 负责督促食品工业企业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乳品、食盐等特定食品行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维持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市监察局 负责调查处理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
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助、组织查处、流行病学调查,可疑食物检测等应急措施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当地政府的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助储运环节食品污染的应急处置,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导致事故的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
市畜牧水产局 负责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畜禽水产品,组织开展检疫检测,监督畜禽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导致事故的畜禽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
市商务局 负责屠宰加工、酒类产销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市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进行检验,对已确认受污染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依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退市食品实施跟踪监管。
市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检验,查明问题食品来源与去向,组织生产加工环节污染食品的召回与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及时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销毁污染食品及原料,责令责任人清洗消毒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市旅游局 负责指导旅行社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市粮食局 负责市场粮情监测;及时提出动用省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对互联网及其他媒体信息进行管理。
韶山海关 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湘潭火车站 负责制定与实施铁路行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铁路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组织指导铁路运输过程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市食品行业协会 负责开展食品行业食品安全相关教育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委员会,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级别核定、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和参与应急处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机构。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市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得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监督措施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置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有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有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评估组。在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委员会中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6)信息综合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情况。
(7)信息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采用适当方式及时发布信息,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涉外问题时,及时向市外事部门通报情况。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和互联网信息的监控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食品安全检测情况,市卫生局综合分析各部门报送情况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发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公众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市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l)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监管部门可直接向省卫生厅报告事故信息。
3.2.3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3事故评估
3.3.1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事故评估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影响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3.3事故级别核定
经初步核实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事故评估结果和专家组提出的事故级别建议,核定事故级别。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以下分别简称Ⅰ级事故、Ⅱ级事故、Ⅲ级事故和Ⅳ级事故)。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I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本市行政区域,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4.2分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事故,由市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展开工作,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保护好现场,并按照相应处置方案,联合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4.2.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Ⅰ级事故,市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同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接受国务院、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4.3 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Ⅳ级事故发生后,市、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以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农业、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下设检验机构的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明与判断事故原因。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销毁处理。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5)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6)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市)区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预案。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对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周边环境污染的控制、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一级,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的,经专家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应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事故由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专家委员会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者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发地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4.5信息发布
Ⅲ级以下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信息,区域内宣传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民政部门应妥善安置和慰问事故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5.2 赔偿与补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应及时予以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的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应从应急资金中返拨。
5.3 保险理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总结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影响因素和经验教训,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建立并管理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功能;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市直有关部门应设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与收集;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启动医疗救治。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及其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提高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的重视程度,加大投入,促进市州的交流和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护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给予补偿。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或区域性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总结评估应急演练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2 宣教培训
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及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相关的工作能力,强化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3 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名词解释和说明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其中,经评估认为造成一定程度公众健康危害或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湘潭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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