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广食药监发〔2012〕20号)
按照省局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 2012年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中、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为主线,在深化整治、夯实基础、强化监管、提升素质上下功夫,大力推动监管机制和方式创新,不断强化行政监管、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切实消除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安全的突出问题,全面保障老百姓饮食安全
发布单位 |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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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广食药监发〔2012〕20号 |
发布日期 | 2012-03-20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省局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 2012年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中、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为主线,在深化整治、夯实基础、强化监管、提升素质上下功夫,大力推动监管机制和方式创新,不断强化行政监管、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切实消除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安全的突出问题,全面保障老百姓饮食安全。结合实际,现将做好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落实责任,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一)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完善并落实索证索票、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对执行不到位的餐饮服务单位及时进行责任约谈,规范餐饮服务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年底,要督促完成辖区内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单位的专职餐饮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作。
(二)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管理。深入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餐饮服务许可制度,细化餐饮服务提供者业态分类,理顺许可受理、审查、发证程序,严格餐饮服务准入条件,完善各项责任制度,依法进行许可工作。
(三)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省上的工作部署,有序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步伐。完善餐饮服务单位监管信息公示制,在每家餐饮服务单位显著位置都要设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栏”,方便消费者了解各项信息,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四)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在总结2011年监督抽检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提高靶向性,今年市局计划在区市县抽检150批次。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快检箱作用,以现有的食品快检设备为基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发现可疑产品随时抽样快检快筛,结果呈阳性的,根据需要及时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注重监督抽检效能发挥,加强监督抽检结果的分析和应用,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善于分析监督抽检中反映出的共性和突出问题,查找原因,增添措施,帮助、指导餐饮服务企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消除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加快推进示范工程建设。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争创、分类指导、滚动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及时公布建设成果,推广示范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掀起示范创建的热潮。今年要保证去年“一区、二街、二店”创建成果的同时,在全市新增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道2个、餐饮示范店3个,力争再创1个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广安区局要对照国家局和商务部出台的《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办法》,创造条件,争取进入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和创建工作。
二、强化整治,严查重处餐饮服务违法行为
(一)继续抓好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抓住当前食品安全领域的难点问题,坚持严字当头,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和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区域,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态势,切实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严禁餐厨废弃油脂回流餐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要求,今年,国家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有关实施意见。要会同相关部门与学校签订责任书,加强对人员、环境、设施、原料、操作等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原则,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隐患自查、互查和检查,并排出名次,将结果上报地方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对违规采购、违规经营,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业整改、吊销许可。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以提供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排查、坚决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潜规则”。加大违规案件稽查力度,对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实行“零容忍、全移送”。凡是在在餐饮服务环节故意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及时进行责任约谈、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举措,形成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继续稳步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规范工作。在2011年工作基础上,继续坚持政府领导、堵疏结合、综合治理、逐步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小餐饮,尤其是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小餐饮的整规力度。积极借鉴全省试点经验,力争实现“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目标。
三、提升能力,不断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加大分级分类培训力度,强化现场检查能力、稽查执法能力、应急管理能力、重大活动保障、监管信息化建设、食品安全快检技术等培训。要积极组织开展监督执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案件评比等活动,不断规范监管人员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的通知》要求,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力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都取得食品检验资质,加快推进食品检验认证工作,为我市餐饮监管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技术支撑。
(三)逐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要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基本信息数据库,加大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电子化监管建设,实现许可、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应急信息及时报送。
(四)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相关制度,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落实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及时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率达到100%。要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舆情快速反应机制,主动、密切关注舆情,积极、正确引导舆论,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四、营造氛围,广泛开展餐饮服务宣传教育活动
(一)面向群众,深入宣传。按照国家局《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积极谋划,周密部署,创新方式,拓宽渠道,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成效,大力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更加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引导消费者科学、安全、理性消费。
(二)加强从业人员考核培训。充分利用现代手段和社会资源,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大力宣讲并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适时组织企业从业人员开展操作规范执行竞赛,引导企业进一步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进一步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目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制度重在执行,责任贵在落实。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真正将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网。
(二)强化绩效考核。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不断完善绩效考核措施,突出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导向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推动依法履职、落实责任、提升能力、强化监管。
(三)规范监督执法行为。要大力弘扬以“监管为民”为核心价值的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严格监督执法程序,依法规、按程序、照标准监督执法,坚决杜绝随意执法、擅权执法、野蛮执法、创收执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努力维护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强化案件督查督办。市局将对辖区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行为认定、法律适用、移交移送等加强督查督办。不定期召开全市餐饮监管研讨会,开展案例分析研究、典型案卷评选、监管经验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五)强化调查研究。结合当前餐饮业发展现状,深入基层,了解实际,分析问题,把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律,提升监管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主动性。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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