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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乌政办[2006]29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乌鲁木齐市政府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6]293号
发布日期 2006-11-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表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出成效。
 
  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
 
  要以粮、肉、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清真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着力抓好食品源头污染、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消费4个环节,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继续开展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和水产品“氯霉素”等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产品污染源头追溯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信息;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抽查工作;深入开展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的要求。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监管。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发证前审查、加强发证后监管,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加快实施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市场准入制度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深入开展食品执法打假工作,大力整顿食品小作坊的安全卫生;规范食品标签标志,加强对非食品用原料的风险监测,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程;推动食品标准建设,提高企业标准化意识。
 
  (三)进一步整治和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要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始终坚持先证后照,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内容包括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经营事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年检和验照是否通过等。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逐步扩大对食品的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的覆盖面,充分利用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加强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开展重点区域、经营者自律承诺和节日食品市场等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加强对食品退市的监管,确保上市销售食品的渠道正、品质好、手续全。加强对牛、羊、家禽、生猪屠宰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
 
  (四)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贯彻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加强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餐饮业的卫生监督检查。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审核和监督。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等生产企业和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开展农村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和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把儿童及农牧区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牧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针对当前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牧区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牧区 。
 
  (五)切实加强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与责任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要加强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按照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规定》要求,学校、幼儿园要经常性地对食堂、饮水设施等容易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进行自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者资质的审核,要对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中学校及食堂承包者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以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强化并落实学校、幼儿园重大食品安全报告制度,尤其是涉及食品安全群发性事件要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各区(县)卫生、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监督检查的力度。组织力量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和学生餐生产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指导,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各区(县)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积极协调,通力合作,建立完善合作机制和检查制度,确保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
 
  (六) 依法严查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凡是涉嫌犯罪的案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宣传报道,正确引导消费。制定食品安全知识普及计划或纲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辨别能力。注重宣传各类放心食品,正确引导消费,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宣传介绍我市食品监管工作及取得的实效,报道重质量、讲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全市食品信誉。
 
  强化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在校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授课内容,积极引导学生科学、安全、合理饮食。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乌鲁木齐市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促进各区(县)、各部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构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作用,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各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
 
  (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畜牧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贸发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粮食、酒类流通环节的监管,保证市场供应,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监管作用,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水平。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狠抓落实,明确目标和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首问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处置”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切实解决食品安全无人管和多头管的问题。
 
  (三)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要制定和完善各级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通报、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逐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有关操作规程。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配备食品安全执法必需的装备。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体系。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快为主,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思路,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有效动员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的应急体系,制定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宣传信用良好企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编印《食品安全快报》等资料,充分发挥宣传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诚信意识,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八)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相关部门和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构的投入,确保办案、监督抽查和检验监测等经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每年都要组织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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