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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政办发〔2006〕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从生产加工源头做好食品安全隐患的防范工作,维护良好的食品生产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用两年多时间在全州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文政办发〔2006〕9号
发布日期 2006-01-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94号)精神,州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文山州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从生产加工源头做好食品安全隐患的防范工作,维护良好的食品生产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用两年多时间在全州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边整治边规范,完善食品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努力提高全州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努力,查清文山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状况,完成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完成肉制品等10类食品和启动茶叶等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完成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工作,使全州食品生产质量明显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食品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长效监管机制,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自律意识得以建立;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三、整治内容、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内容:着力整治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低劣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整治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全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整治重点:整治的重点产品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主要是粮肉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酒、饮料、儿童食品等品种,以及酱油、醋、冷冻饮品、米线、饵丝等区域性或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各县各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一种或几种具有行业性或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开展重点整治。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成立文山州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文荣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王光海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彭  琪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成  员:张  艳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黄兆鑫  州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彭志超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谭家灿  州农业局副局长
 
  吴树文  州卫生局副局长
 
  李汝海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朱  洪  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余伍清  州畜牧局副局长
 
  李  刚  州商务局副局长
 
  文山州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州的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督办重大案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张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段寿康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逐级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统一组织领导和实施,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逐级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并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各级目标考核的内容。各县要切实保障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各乡(镇)要负责做好自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乡(镇)一级应至少设立一名质量监督员,村一级设立一名质量协管员,落实监管责任。要实行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的分片式定责制监管,与辖区内的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并对企业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通报辖区内企业的生产加工情况。对出现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并被国家、省、州新闻媒体曝光,对本辖区内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庇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州质监局负责牵头做到这次整治活动的具体工作,州工商局、州卫生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这次整治活动。州质监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行为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州卫生局、州工商局。
 
  州工商局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负责依法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发放、注销、吊销等有关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州质监局、州卫生局。
 
  州卫生局要依法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负责卫生许可的清理整顿,严厉查处违反卫生许可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州质监局、州工商局。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州经委、州农业局、州环保局、州检疫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承担好相应领域的整治任务。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探索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机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重复执法。
 
  (三)从严整治,严厉打击。各县在开展整治工作时,应集中力量,切实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及时处理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大、影响恶劣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关闭一批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对在整治期间顶风作案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机关人员,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触犯刑律的必须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力加强舆论监督,设立公开电话,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线索,营造有利于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引导,改进服务。各地应进一步改善对食品生产加工业发展的引导和指导,支持企业改进技术装备,积极推行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技术,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加工安全卫生强制性标准,主动采用先进食品标准,积极发展优质精深加工食品的生产。大力培育食品生产龙头企业,积极宣传食品生产加工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大力发展区域性或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供技术开发、质量检验、咨询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加快培育专业性的行业协会,发挥其在加强食品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州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食品生产加工业专项整治活动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五、工作步骤
 
  全州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2月底前)。各县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及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组建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同时,还应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查自改的自觉性。
 
  (二)普查建档阶段(2006年3月1日—6月底)。各县应根据整治方案的要求,通过“进村入户入企”的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安全状况,并建立普查信息档案,做到企业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证照情况、产品流向“六清楚”。在普查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为A、B、C、D四类,D类企业又分为绿、黄、红三档。
 
  A、B、C类企业是指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A、B、C三类企业的划分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结论相对应。D类企业是指尚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或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D(绿档)类企业是指已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尚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质量监控、产品出厂检验等手段和制度的企业。D(黄档)类企业是指已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尚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不够稳定,内部质量管理、质量监控、产品出厂检验等有待进一步完善的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不够稳定,内部质量管理、质量监控、产品出厂检验等有待进一步完善,有一定取证条件且正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无条件取证但属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不纯粹以销售为目的、以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按照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D(红档)类企业是指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标准生产的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但内容管理混乱、业主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曾被有关部门查处且拒不改正或经整改仍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的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无条件取证且纯粹以销售为目的、非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农村小作坊以及城郊结合部的小作坊。D类绿、黄、红三档企业的划分,根据开展监督检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和建立企业档案等工作的情况进行分类。荣获中国名牌、云南名牌、免检产品的企业一律按A级企业进行监管。
 
  普查建档的相关要求由州质监局制订,各县乡政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分类,是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的内部掌握依据,企业分类情况不得对外公布。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7月1日—2006年11月底)。在对企业进行分类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措施区别对待。对A、B、D(绿档)类企业应以扶持为主,引导其坚持诚实守信、做强做大。对C类企业应以规范其生产秩序,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监督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的。D(黄档)类企业中,对尚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强化巡查、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督促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对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正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要按照无证查处要求进行规范;对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不纯粹以销售为目的、以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按照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要限制其产品的销售区域。对D(红档)类企业要报请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整顿或取缔。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2月1日—2007年2月底)。由州质监局制定整治工作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验收标准,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各县政府将整治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上报州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州政府审核,并报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巩固提高阶段(2007年3月—2007年12月)。在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上着手,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巩固和深化整治活动成效。通过两年多时间对全州食品加工业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质量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案件移送机制、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诚信机制、举报奖励制度、食品监管责任制和制假“黑名单”通报制度等措施,形成食品加工业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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