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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07〕58号)

时间: 2023-02-21
核心提示:
2002年以来,我市率先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照“放开购销市场,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总体思路,不断深化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全面放开了粮食市场,实现了市场主体多元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粮食流通体制基本建立;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了“三老”问题;不断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建立完善应急机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大力实施“泸粮优化工程”,粮油产业化经营迅速发展;切实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管粮全面开展,粮食流通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发布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7〕58号
发布日期 2007-11-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2002年以来,我市率先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照“放开购销市场,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总体思路,不断深化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全面放开了粮食市场,实现了市场主体多元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粮食流通体制基本建立;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了“三老”问题;不断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建立完善应急机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大力实施“泸粮优化工程”,粮油产业化经营迅速发展;切实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管粮全面开展,粮食流通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6号)精神,将我市的粮改优势转化为粮食产业发展优势,现提出我市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权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参)股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支持,促进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扶持国有粮食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市场粮食供应、保证区域粮食安全中的主导作用。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区县人民政府政府以国有控股或参股方式,重点掌握一批粮油收购、仓储、加工经营企业。以现有国有独资、控(参)股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以粮油仓储、加工设施、购销网络等优质资产为依托,通过改组联合等方式做大做强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大、中型粮食企业。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和完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各区县在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做大做强的信贷管理措施,支持粮食产业发展。
 
  (四)加强对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的监管。国有粮食仓储设施(含土地、仓库、厂房、储油罐、罩棚、晒坝、围墙、库区内道路、办公等附属设施)是各级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是保障国家粮食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的物质基础,必须保持与粮食宏观调控相适应的规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的维护、监管,安排一定资金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粮食仓储设施在粮食宏观调控、救灾应急、安全储粮、方便农民售粮等方面的需要。
 
  根据全市粮食仓储设施的现状和国家对粮食仓储设施的管理要求,由区县人民政府授权区县粮食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国资、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二、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继续实施“泸粮优化工程”
 
  (一)扶强做大粮食龙头企业。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储备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从政策、投入、信贷、用地等方面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推进粮油加工、物流园区建设,构建大、中、小型龙头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生产规模大、市场前景好、发展后劲足的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的购销网络、储运设施、加工设施的优势,利用优良资产,吸收社会资本,整合有效资源,培育行业优势突出、带动力强的企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
 
  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优品牌,增强泸州粮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市政府将从基地建设、技改投资、实施品牌战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转执行)。区县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开发新产品。我市的6家省级粮油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突出发展粮油精深加工,带动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二)加强粮油种植基地建设。基地建设是粮食产业化的基础,通过建立种植基地,集中发展优质、专用粮油品种,做到集中连片种植,一地一品,不断提高粮油品种质量,实现规模效益。水稻是我市的优势资源,要依托各地龙头企业的加工设施和品牌优势,优化我市的水稻品种结构。同时,依托我市白酒、油脂化工产业发展优势,重点发展酿酒用优质红粮和高芥酸油菜基地。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粮油种植基地建设给予扶持,引导粮油种植结构调整,粮食、农业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支持龙头企业搞好种植基地建设,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三)大力推动粮油精深加工。要把促进粮油加工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粮油资源的利用效率,作为粮食产业化工作的重点,积极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使粮油产业化经营由单纯注重规模型,向质量和效益型转变。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粮油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通过加强技术改造,提升粮油加工水平,提高粮油产品质量,打造名优粮油品牌,提高泸州粮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现有“罗沙贡米”、“先滩香米”、“清凉洞磕粉”等品牌要进行整合利用,把品牌做大做强,努力培育在省内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带动我市粮食产业的发展。
 
  (四)积极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是实施惠民行动的举措之一。通过引导农民科学储粮,既可提高粮食有效供给,保证粮食安全,又可促进农民种粮增收,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实施,按照“统一规划设计,部门组织实施,农户自建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建设原则,新建改建农户小粮仓,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的积极性,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规划设计、组织发动、培训宣传、抓点示范,全面推进小粮仓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农民储存粮食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和农户储粮损失。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一)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安全,是市场化条件下粮食行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泸州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口粮立足市内自给有余,工业、饲料用粮缺口依靠市场调节,保持全市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继续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预警系统和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做好粮食生产、消费、库存、储备、价格等市场动态以及突发事件的适时监测,完善、细化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二)切实加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加强代储在泸州的中央和省储备粮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藏安全。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严格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切实做到“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使用科学规范的储粮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储粮安全。
 
  (三)进一步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完善地方粮油储备制度建设。根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制订地方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部门监管、企业运作、调节市场、确保安全”的原则,搞好市场调节,确保流动安全。各区县也要根据区域粮食平衡需要适当增加区、县级粮油储备,逐步达到储备规模。
 
  (四)建立和完善粮食预警机制和应急体系。建立粮食安全应急机制,这是宏观调控的保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基本原则,在市、区、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粮油价格监测网络体系、粮食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粮食应急的物质保障体系、对弱势群体粮食供应保障机制、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报告制度、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等,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五)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六)加强粮油市场网络建设,适应粮油流通市场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粮油流通市场化、法制化、现代化和国家粮油宏观调控,合理配置粮油资源的需要,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油市场体系。加快泸州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建立以市级粮油批发市场为中心,区、县粮油批发市场、连锁配送中心、连锁便民店为载体的市场体系,满足不同对象对粮油的市场需求。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改制后的乡镇粮管站(所)的资产和网络优势,构建现代农村流通格局,结合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快乡村粮油超市和连锁便民店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村、方便农民的服务业务,搞活农村流通工作。
 
  (七)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四、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一)加快粮食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体系的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职能,增设粮食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和必要的设备,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以适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承担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赋予的职责,加大对粮食流通、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和粮食经营者、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好全市的粮食流通秩序。
 
  (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原粮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卫生、统计制度、政策性用粮、地方储备粮、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仓储设施和技术规范等的执法监管。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粮食产品销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三)制定和完善各项行政监管配套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地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粮食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案件审理的相关机构。进一步完善粮食行政执法的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加强粮食、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统计、物价等涉粮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体系,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者的入市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川办函〔2004〕189号)的规定,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粮食收购许可证”实行年审制,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
 
  五、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一)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优质粮油品种开发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二)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新增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落实区、县粮食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我市是粮食主产区、也是粮食消费大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产业发展关系广大农民和粮食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我市粮食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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