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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实施意见(蚌政〔2011〕1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蚌埠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9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蚌政〔2011〕15号
发布日期 2011-01-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9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蔬菜生产基地建设
 
  把发展蔬菜生产作为推进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保障“菜篮子”供应的重要工作手段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的要求,编制蔬菜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坚持蔬菜基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原则,确保菜地建设水平不断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市场供应得到有效保障。重点推进沿淮百万亩蔬菜产业带建设,把设施蔬菜基地作为发展重点,确保“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新增设施蔬菜基地1万亩,到2015年全市蔬菜播种面积120万亩(其中设施蔬菜种植面积50万亩),蔬菜总产量280万吨,蔬菜种植总产值达到50亿元。
 
  推进“科技兴菜”进程,加快蔬菜良种繁育基地和集约化育苗基地建设,重点扶持5个蔬菜工厂化种苗中心建设,提高优良种苗供应能力。建立和完善蔬菜生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依靠科技支撑,提高蔬菜质量、单产和效益水平。
 
  二、加强蔬菜流通体系建设
 
  合理规划布局全市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保证批发市场和菜市场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或者依法进行建设用地置换,确保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建设。积极争取并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场工程建设政策,推进蔬菜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工程,加快产地蔬菜批发市场建设。
 
  加强产地蔬菜预冷设施、批发市场冷藏设施、蔬菜配送中心建设,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支持市区菜市场的建设改造和县城、集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提高蔬菜流通效率,降低流通费用,增强市场保障能力,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核心、县乡农贸市场为基础,覆盖城乡的蔬菜流通体系。增加零售网点,为蔬菜生产企业和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进城直销提供场地和方便,在特定时段为流动菜摊开辟专门销售区域,方便居民购买。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蔬菜生产、加工企业、蔬菜专业合作组织和蔬菜营销经纪人组织发展的指导扶持力度,加快产销对接发展订单蔬菜,提高蔬菜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市商务、农业部门要加快推进“农超对接”等工作,积极引导大、中型零售流通企业以及学校、酒店、企业等消费用户与产地蔬菜专业合作组织、批发市场和生产企业等直接对接,降低营销费用。各县、区对各类蔬菜产销对接活动要予以积极扶持,引导产区和销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蔬菜合理有序流通,切实解决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的问题。
 
  三、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管
 
  积极组织开展农业部、省级蔬菜标准园和市级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快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蔬菜、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名牌认定,对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和获得名牌认定的单位给予奖励。逐步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度,加快推进产地准出制度,逐步推行生产、流通、加工、包装各环节全程监控。
 
  加快检测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机制,建立重点蔬菜基地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重点建设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县级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加强合作经营组织、批发市场、基地蔬菜农残检测室建设,逐步建立蔬菜生产经营企业自检、委托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体系。依法查处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行为,严禁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着力推广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含生物农药),市、县(区)财政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资金予以补贴,确保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菜”。
 
  四、加强蔬菜产业政策扶持
 
  加强对老菜地的保护,进一步增加投入,合理规划建设新菜地。实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按城镇常住人口人均保障性菜地不少于20平方米标准执行。严格控制征占菜地,确需征占菜地的,要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菜地,并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足额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县、区按规定征收,用地单位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每亩1万元。县区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设施蔬菜基地建设和发展蔬菜生产。
 
  市、县(区)政府每年统筹设立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新建设施蔬菜基地的以奖代补。其中,市政府每年拿出800万元(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拿出200万元、价调基金中拿出300万元、土地出让金中拿出300万元)。新建设施蔬菜基地的补助标准为每亩标准大棚2000元,由市、县(区)按4:6的比例承担。市政府成立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制定考核验收及奖补办法。
 
  各县、区要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加大财力投入,支持设施蔬菜基地、蔬菜加工、蔬菜营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以及示范推广项目和技术培训等。同时,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导、农民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蔬菜生产、加工、流通等。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支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价格调节基金、扶贫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资金,支持“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水利部门在安排小型水利项目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时,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大力支持蔬菜生产基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蔬菜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开展蔬菜政策性保险,保障蔬菜生产者基本利益。
 
  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路面管理,坚决防止随意拦截和处罚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蔬菜等生鲜农产品的厢式货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特别通行证,确保鲜活农产品等物资的运输安全与畅通。
 
  五、加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责任落实
 
  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菜篮子”工程的第一责任人,要分解落实年度蔬菜基地建设目标任务和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和办事机构,出台扶持政策,优化各项服务,落实蔬菜产业发展和工作经费。建立“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县、区蔬菜生产、流通各环节及最低菜地保有量、种植面积、重要蔬菜产品自给率、蔬菜价格异常波动、蔬菜质量安全合格率等重要指标进行量化,列入目标考核内容,每年进行专项督查和考核评价。
 
  市、县(区)要制定和完善蔬菜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市场异常波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本地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商务部门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蔬菜储备制度,确保重要蔬菜品种贮存5-7天消费量的动态存量。人社和民政部门要制定异常情况下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蔬菜基本消费需求的补助和救济办法,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在蔬菜价格大幅上涨时不降低。农业部门要建立特殊自然灾害的灾后生产恢复预案和种子储备制度,确保灾后能尽快恢复生产。
 
  发改、农业、商务、物价、宣传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抓紧研究建立覆盖主要蔬菜品种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制度,对蔬菜种植面积、产量、交易量、库存量及价格进行及时监测。依托城乡市场信息监测直报系统,加强对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经营蔬菜的大型超市的运行情况及价格监测,实行周报、月报制度,必要时启动日报制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预测预警。强化对蔬菜生产、市场和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主流媒体以及手机报等新兴传播平台,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引导蔬菜种植户、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稳定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市场预期。加大对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质量安全信息的新闻媒体、经营者或个人的监督查处力度,防止不实信息误导、扰乱市场。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
 标签: 蔬菜生产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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