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98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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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皖政〔2010〕98号 |
发布日期 | 2010-11-29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蔬菜生产基地建设
各地要按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的要求,编制蔬菜产业“十二五”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确保蔬菜种植面积稳步增加,菜地建设水平不断提高。要把设施蔬菜生产作为发展重点,制定扶持政策,完善沟渠路电等基础设施配套,确保“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新增设施蔬菜50万亩以上。要组织实施好蔬菜产业提升行动,积极开展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加强蔬菜良种繁育基地和集约化育苗基地建设,提高优良种苗供应能力。要建立和完善蔬菜生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依靠科技支撑,提高蔬菜质量、单产和效益水平。鼓励支持大中城市到蔬菜生产优势产区建立蔬菜生产基地,组织订单生产。充分发挥蔬菜产业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在“十二五”期间打造我省千亿元蔬菜产业。
二、稳定和提高大城市蔬菜自给能力
各地要加强对老菜地的保护,进一步增加投入,合理规划建设新菜地。实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城市常住人口人均保障性菜地不少于20平方米),严格控制征占菜地,确需征占菜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菜地,并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和足额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占菜地的补偿标准要严格按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提高大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标准,用地单位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建设新菜地和发展蔬菜生产。要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加大对蔬菜生产设施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蔬菜流通体系建设
各地在规划城市建设时,要合理规划布局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保证批发市场和菜市场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或者依法进行建设用地置换,确保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委要协调对全省的蔬菜产地批发市场和城区批发市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积极争取并充分利用国家“双百”市场工程政策,加大省级支持力度,继续推进蔬菜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工程,加快产地蔬菜批发市场建设,改造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大城市销区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加强产地蔬菜预冷设施、批发市场冷藏设施、城市蔬菜配送中心建设,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支持城市菜市场的建设改造和县乡中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提高蔬菜流通效率,降低流通费用,增强市场保障能力,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核心,县乡农贸市场为基础,覆盖城乡的蔬菜流通体系。要增加零售网点,为蔬菜生产企业和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进城直销提供场地和方便,在特定时段为流动菜摊开辟专门销售区域,方便居民购买。
四、落实和完善“绿色通道”政策
在全省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路面管理,坚决防止随意拦截和处罚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蔬菜等生鲜农产品的厢式货车,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核发特别通行证,为其24小时进城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确保鲜活农产品等物资的运输安全与畅通。
五、提高蔬菜产销的组织化程度
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支持力度,扶持蔬菜生产企业和蔬菜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提高蔬菜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商务、农业部门要以“农超对接”等工作为抓手,积极引导大型零售流通企业以及学校、酒店、大企业等终端用户与产地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市场和龙头企业等直接对接,提高零售环节产销对接中蔬菜产品的比重,降低营销费用。为切实解决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各类蔬菜产销对接活动予以积极扶持,引导产区和销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蔬菜合理有序流通。
六、强化城市蔬菜供给应急能力建设
各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蔬菜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市场异常波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本地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蔬菜储备制度,确保重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5-7天消费量的动态存量。社保和民政部门要制定异常情况下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蔬菜基本消费需求的补助和救济办法,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在蔬菜价格大幅上涨时不降低。要建立特殊自然灾害的灾后生产恢复预案和种子储备制度,实行种苗补贴,确保灾后能尽快恢复生产。
七、强化蔬菜信息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农业、商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抓紧研究建立覆盖主要蔬菜品种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制度,对蔬菜种植面积、产量、交易量、库存量及价格进行及时监测。依托全省城乡市场信息监测直报系统和安徽省物价网,加强对省内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经营蔬菜的大型超市的运行情况及价格监测,实行周报、月报制度,必要时启动日报制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预测预警。强化对蔬菜生产、市场和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蔬菜种植户、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建立和完善自下而上的应急反应机制,组织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在蔬菜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时迅速反馈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稳定市场预期。加大对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质量安全信息的新闻媒体、经营者或个人的监督查处力度,防止不实信息误导、扰乱市场。
八、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管
创建省级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积极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蔬菜,扩大“三品”认证和名牌认定。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在生产、流通、加工、包装环节上推行全程监控。加强检测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机制。把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列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规划,逐步建立以省、市、县三级检测站为重点,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生产基地检测点为基础的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依法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含生物农药),由财政资金予以补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重点品种免费供种供药。
九、建立和完善产业扶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和蔬菜流通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各级要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导、农民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积极支持蔬菜棚室、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和“菜篮子”良种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批发市场改造升级、“菜篮子”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以及示范推广项目和人员培训等。积极推进支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资金,支持“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水利部门在安排小型水利项目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时,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大力支持蔬菜生产基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银行金融机构应加大对蔬菜生产的信贷支持力度,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开展蔬菜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十、切实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建立健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生产、流通各环节的综合考核,将最低菜地保有量、种植面积、重要蔬菜产品自给率、蔬菜价格异常波动、蔬菜质量安全合格率等重要指标进行量化,作为市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和办事机构,出台扶持政策,优化各项服务,落实蔬菜产业发展和工作经费。省政府将每年对各市蔬菜生产、流通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和考核评价。各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在2010年1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12月底前,省农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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