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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抚州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抚府办发〔2008〕1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8年抚州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发布单位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抚府办发〔2008〕14号
发布日期 2008-05-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8年抚州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8年抚州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依法整治、突出重点、打防结合、促进发展的工作原则,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目标,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为突破口,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继续抓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等四个环节的整治,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总体水平。
 
  二、工作重点
 
  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整治,重点监管和整治农业投入品污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监管;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全食品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提高猪肉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继续深入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保健食品、儿童食品市场和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整治重点品种为粮、肉、油、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儿童食品及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具体包括:大米、米粉、米线、猪肉、酱卤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酱油、腐竹、饮料、膨化食品、月饼、饼干、蜜饯、豆干、罐头、蔬菜、酱腌菜、液体奶、水果、淡水产品、果冻等。
 
  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区域为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村食品市场,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乡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等。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全市(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95%以上,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出厂(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全市(县)城区开展牛羊定点集中屠宰。建立健全酒类备案登记制度,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备案登记率分别达到100%和90%以上。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酒类批发企业批发酒类商品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比率达到80%,酒类经营者进货索取《随附单》的比率达到70%以上。
 
  (二)无公害农产品数比上年增加20%以上,建立农产品例行监测制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监测率达50%以上,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每县(区)建立1个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三)全市城乡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平均合格率达95%以上,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率达100%,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平均合格率达98%以上。生猪“瘦肉精”平均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水产品药物残留平均抽检合格率达99%以上。
 
  (四)县城以上食品批发、零售市场、大型超市、商场,全面推行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索证索票率达到90%以上。
 
  (五)全面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扩大分级管理覆盖面。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县城以上学校食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0%以上,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合格率达100%。
 
  (六)继续全面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获食品生产许可证,具备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100%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16类食品无证生产加工问题,基本取缔城镇和城乡结合部的小作坊,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七)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达到GMP(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标准,全面清理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经营企业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所销售的保健食品索证率达100%。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率达到100%,违法违规广告得到有效遏制。
 
  (十)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工作站,实现乡乡有食品安全协管员、村村有信息员,并切实发挥其作用。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每县(区)新增3-5家试点单位。
 
  (十一)继续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农村食品市场安全状况明显好转,食品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
 
  四、工作任务
 
  (一)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整治力度
 
  1、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力争年底全市各县(区)全部组建安全检测机构并开展检测工作。加强全市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的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
 
  2、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加强对蔬菜基地监管,定期进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深入开展种植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
 
  3、加强对农药、兽药、种子等农资市场监管和整治,做到定期打假,严禁违禁药品出售。
 
  4、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查处生产经营“瘦肉精”的非法企业和窝点,遏制非法使用“瘦肉精”养猪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力度
 
  1、严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证后的监管。对已发放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实行巡查制、回访制、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产品定期检验和监督检查制。对已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的食品小作坊增加巡查和抽查频次,严格添加剂备案管理,严格实行限区域销售制度。
 
  2、加大食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力度。依法开展食品质量抽查工作,特别是加大卫生指标的抽查。加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和定期抽查检验,规范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
 
  3、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违禁物质、假包装标识、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4、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安全标志的发放管理。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确保QS标志和食品标签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凡不具备生产必备条件、产品质量无保证的企业及在监督抽查中的不合格产品必须退出市场。
 
  5、大力开展食品生产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食品企业生产加工时令性强的特点,在不同时间重点开展不同种类的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领域的整治力度
 
  1、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主体资格的监督管理。抓好食品经营的市场准入关,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对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依法进行审查,对无证、无照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取缔和查处。
 
  2、全面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食品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重点抽查检验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项目,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在全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中型食品超市,建立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网点,建立农产品安全例检制度,充分利用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加大对主要农副产品的安全检测力度,及时在市场、超市公开抽查和检测结果。
 
  3、完善食品准入和退出制度,强化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市场主办单位的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经营档案,建立健全市场主办单位及经营者责任制、公开承诺制和预警制等。实行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统一规范购销台帐等票证的内容,把好市场准入关,违规食品不得进场销售,已进场的要及时下架下市,并按规定销毁。
 
  4、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以“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等节日市场为重点,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确保群众节日期间饮食安全。
 
  (四)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1、继续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扩大量化分级管理面。对于C级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取缔和处罚。
 
  2、积极探索和改进餐饮业卫生监管的长效制度和措施,继续组织实施《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全面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台帐制度和现场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
 
  3、进一步做好节日期间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加大监督频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节日期间的食品卫生。
 
  (五)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及酒类流通管理
 
  1、加强对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整治。屠宰企业要全部实行机械化屠宰加工生猪,配备与常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仪器,认真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做到生猪进厂、肉品出厂、生猪无害化处理台帐记录准确、齐全,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2、加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建立和改造、完善乡镇定点屠宰场(点),对极少数人口分散、居住偏远、交通极为不便利且设立定点屠宰困难的乡镇,积极试行屠工制度。每个县(区)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要达到95%以上。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和屠工制要准确、完整地记录生猪来源、肉品销售和无害化处理台帐项目。
 
  3、积极推进定点屠宰向牛、羊、家禽等品种延伸。市城区继续抓好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各县(区)全面推行牛羊的定点屠宰。
 
  4、建立肉类市场整治常态化机制,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加大对肉类市场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县(区)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稳定在100%,县城超市、餐饮店和学校等集体食堂销售与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5、建立健全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制度,大力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制定完善酒类流通监管措施。开展酒类专项整治,制止和查处假冒伪劣酒上市,净化酒类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
 
  (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1、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特别是根据农村食品流通和消费的特点,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食品、餐饮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掺杂使假、无生产日期、无生产企业和无产品合格证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保障农村食品安全。
 
  2、严厉查处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食品生产加工点,取缔卫生条件脏、乱、差的各类小作坊。依法打击各种使用不合格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
 
  (七)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活动
 
  1、整治保健食品生产环节。对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逐一查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情况和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的生产情况。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进行许可审查和监督,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治。
 
  2、整治保健食品流通环节。严格查处夸大和虚假宣传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保健食品;查处销售名称、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查处擅自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
 
  3、整顿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办法》整顿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秩序,严禁夸大功能和虚假宣传,严禁疗效宣传。
 
  4、查禁伪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标识的假冒保健食品;查禁宣传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查禁名称与药品相同的食品。
 
  (八)开展儿童食品专项整治活动
 
  1、对全市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有利于儿童食品企业发展的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除出市场。
 
  2、加大校园周边地区饮食摊点、个体商店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劣儿童食品的违法行为。
 
  (九)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1、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完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工作站,配齐专(兼)职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落实创建工作经费,并将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评。
 
  2、按照《抚州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抓好组织体系、责任体系、信息体系、信用体系、应急体系、食品检验检测体系6个体系建设,加大种养植、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及餐饮消费等环节的监管。
 
  (十)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1、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加快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购销台帐、质量安全档案、商品索证索票及不合格食品退出等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区分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等不同情况,依法实施不同监管。建立严重失信、制假售假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引导食品行业、学会等组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实行食品质量和安全承诺制。
 
  五、实施步骤
 
  我市食品放心工程和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5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开展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制定好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6月-11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群众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管,采取果断措施,全面开展各种专项整治工作,高标准完成上述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2月)。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放心工程和专项整治的检查验收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于2008年12月2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要针对本地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抓紧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的社会舆论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级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进行披露和曝光,协助执法部门惩戒犯罪,揭露丑恶,警示违规。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依法行政,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种形式的保护伞。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及重审批、轻监管和乱审批、不作为的行为。
 
  (四)着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将本地、本部门有关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动态和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况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统一由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发布。
 
  (五)认真做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为确保食品放心工程取得实际效果,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要对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和综合评价,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或抽查。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食品放心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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