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07〕242号附件)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力度,提升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78号)及全市质量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发布单位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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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厦府办〔2007〕242号 |
发布日期 | 2007-10-18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力度,提升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78号)及全市质量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整治对象与重点
(一)整治对象:本方案所界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文)定义]。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 4754-2002)规定,农产品初级加工、餐饮、现做现卖食品小作坊不属食品生产加工行业。食品生产小作坊100%目标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范围为符合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并获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二)整治重点: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大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使用非食用原料、回收原料、霉烂变质原料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辅料、滥用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制售假冒伪劣的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
二、工作目标和步骤
(一)目标:
1.2007年11月30日前确认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
2.到年底95%食品生产小作坊达到生产必备条件;
3.2008年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抽查合格率达75%以上;
4.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窝点,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关闭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5.明确政府和部门在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中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规范和日常监管的一整套长效机制,确保食品生产小作坊安全健康生产。
(二)步骤
全面落实《福建省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一取缔,二转产,三确认,四到位"的要求。即:
1.依法取缔安全隐患严重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和制假制劣"黑窝点";
2.落实生产高风险食品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转产措施;
3.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予以确认;
4.落实"四个到位"措施。一是承诺到位;二是培训到位;三是整改到位;四是监管到位。
四、时间要求和任务分工
此次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全面排查阶段
时间:即日起至10月20日
要求和分工:
1.明确监管对象
由各街镇组织,质监、工商、卫生、农业、渔业等部门配合,按照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定义和质监部门提交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名单,进行全面梳理,剔除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的名单,补齐新开办食品生产小作坊档案,明确监管对象,并向所在辖区政府及市质监部门上报名单。时间要求:9月20日前完成。
2.组织监管人员培训
市质监部门统一对各街镇小作坊监管人员就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内容进行培训,由各区政府组织监管人员参加。时间要求:9月20日前完成。
3.全面排查
各街镇负责对辖区内小作坊进行全面排查,依据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附件2),严格填写《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核查表》(附件3)并存档;要求小作坊签订"食品质量生产安全承诺书"(附件5);发放监管告知书(附件6),告知食品生产小作坊必备条件内容及必须严格遵守承诺。时间要求:10月20日前完成。
针对排查中发现的五类情况进行分类监管:
(1)立即取缔类:一旦发现制售假冒伪劣、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列入立即取缔类名单,立即上报所在区政府专项整治办公室,由区整治办统一组织小作坊专项联合执法队予以打击、取缔。
(2)拟取缔类:将严重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小作坊(判断原则详见《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核查表》)和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小作坊列入拟取缔类名单,立即报所在区整治办,由区整治办组织质监、卫生、工商部门共同提出整改要求,街镇负责告知小作坊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为1个月。
(3)拟保留类:针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全及一般不符合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要求的(判断原则详见《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核查表》),并且有意愿提高生产加工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将其列入拟保留类名单,并明确告知业主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的要求和期限(1个月);
(4)转产类:对于生产加工瓶(桶)装饮用水、瓶装白酒、儿童食品、乳制品等食品的小作坊,将其列入转产类名单,明确告知业主:除应具备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以外,还必须在一个月内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纳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必须转而生产其他产品并且符合生产必备条件要求,或者停产;
(5)保留类: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并且符合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要求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列入保留类名单。
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大小作坊指导力度,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全或两者全无的,要督促其尽快申领,并加快办理有关证照进度。
(二)第二阶段:确认保留名单阶段
时间:10月21日至11月20日
要求和分工:
1.汇总名单
全面排查结束后,各街镇应及时汇总名单,并会同区级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初步确定转产、拟取缔、拟保留及保留类名单,由各街镇在街镇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同时公布举报方式,接受群众监督。保留类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由各街镇开列名单,提出明确的保留意见,提交所在区政府确认保留。10月20日前完成。
2.首次审查确认
各区政府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各街镇提交的保留类食品生产小作坊名单予以审查确认。时间要求:10月30日前完成。
3.落实整改措施
各街镇如期对存在问题的小作坊整改情况进行落实,时间要求:11月20日前完成。
针对拟取缔类、拟保留类、转产类分别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1)拟取缔类:由所在街镇提请并配合所在区整治办组织区级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按照生产必备条件逐家验收,并做好监管记录。仍不合格的由区整治办区小作坊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进行取缔,街镇配合;验收合格的列入保留类名单,按程序经公示、审查予以确认保留。
(2)拟保留类:由所在街镇对小作坊提交的整改报告和证据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可实地验证。未如期整改完毕的,列入取缔类名单,由街镇提请区整治办组织小作坊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进行取缔,并做好配合工作;如期整改完毕的,列入保留类名单,按程序经公示、审查予以确认保留。
(3)转产类:由街镇实地查验,做好监管记录。未转产或者严重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立即上报所在区整治办,由区整治办统一组织区小作坊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予以取缔;已转产的列入保留类名单按程序经公示、审查确认,并督促其完善生产必备条件。
4.再次审查确认
区政府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增加的保留类食品生产小作坊名单予以审查确认。确认工作可以根据情况,分批进行。时间要求:11月30日前完成。
各街镇应及时对确认保留的小作坊签订食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情况进行自查,对未提交的进行督促,确保11月30日前100%签订。
(三)第三阶段:建立机制阶段
时间: 2007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
要求及分工:
1.目录管理
市质监部门对不允许小作坊生产的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监管情况及时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质监局批准。允许生产的小作坊,要按照规定进行条件改造、公开承诺,并按照要求的范围销售其产品。
2.从业培训
街镇抽调专人,区整治办组织,按照质监部门提出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卫生安全规范"及相关的培训材料对确认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业主分期分批组织培训。时间要求: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
3.条件改造
小作坊应按照各类"食品生产小作坊卫生安全规范"要求进一步整改生产条件,由街镇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生产报告
季节性生产的、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的、其它原因停产的食品生产小作坊重新开始生产时,必须向当地街道及区级质监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该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生产的初期实施严密监管。
5.日常监管
街镇应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密切关注和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动态,一旦发现新开办小作坊、小作坊停产、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质监部门负责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添加物质备案工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重点以肉制品、豆制品等产品为主,检验项目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为主。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检查,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小作坊的产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单位及超出区域销售。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检查,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小作坊的产品进入餐饮、食堂等单位。
6.定期公示
各街镇应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小作坊条件改造情况进行定期公示。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示监督抽查情况。定期公示至少每半年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公示频次。定期公示的内容应同时报所在区政府和市质监局。
7.扶持指导
各区、各部门应分层次制定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帮扶机制,帮助有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提高生产条件,办齐证照,扩大规模,实现由食品生产小作坊向食品生产企业的提升。鼓励联营或者"公司+散户"的经营形式共同发展,探索小作坊集中加工等创新措施,帮助小作坊整合做大、做强。各区政府负责在辖域内建立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示范街(镇)、社区(村),树立典型。
8.查处取缔
区整治办继续组织小作坊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针对整治重点开展查处取缔专项行动,坚决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加工"黑窝点"。
(四)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时间: 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要求及分工:
1.检查验收
由市整治办组织,各区、部门配合,对各街镇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相关的责任区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政纪、法纪处理。
2.推广经验
由市整治办组织,各区、部门配合,在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示范街(镇)、社区(村),召开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
五、相关要求
(一)落实全市质量工作会提出的"五到位"要求
1.领导到位
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要成立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工商、卫生、质监、农业、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督、经贸、公安等部门和各街镇组成。区政府要切实协调好各部门的力量,科学分工,合理安排,本着有利于整治、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在专项整治办公室中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时,成立区级小作坊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2.人员到位
各区、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2007]23号文),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实现重心下移的要求,根据全省专项整治方案,实行市区两级政府雇员制,为执法力量特别薄弱的相关执法部门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协管员。各有关单位、部门,尤其是各街镇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作坊监管工作,确保足够人力开展工作。
3.责任到位
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监管负总责,尤其是街镇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作坊监管;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小作坊业主要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要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区、每个相关部门、每个街镇、每个社区、每个小作坊。同时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4.措施到位
各区、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落实到位。区政府应着眼规划治理,制定严重违法食品生产小作坊取缔办法,制定并实施对街镇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工作方案(2007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事关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的问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街镇应制定食品生产小作坊日常监管方案(2007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动态监管,同时明确本街镇负责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责任人,建立食品生产小作坊长效监管机制。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信息发布制度的要求,组织、引导主要新闻媒体宣传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的成效,宣传报道守法经营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同时对违法经营者通过媒体曝光、在乡村街道张榜告示,有效利用舆论和社会的力量,坚决遏制食品生产小作坊的违法行为。
5.资金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2007]23号文),各级财政应增加投入,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经费,配备一批先进检测设备,解决"检不了、检不出、检得慢"等突出问题。
(二)注意工作方法
1.总结经验
要认真总结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的经验,特别要总结针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难点采取的有效办法,并及时予以推广,推动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和监管工作的健康开展。
2.要讲究政策界限
针对食品生产小作坊业主大多数是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低,对食品安全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差的主体特性,在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活动中既要坚持原则,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又要掌握政策,讲究方法,以教育和帮扶为主,查处为辅,让食品生产小作坊业主在整治中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社会责任、食品生产卫生安全常识教育,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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