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餐(饮)具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4号)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提高我市餐饮行业的餐(饮)具消毒管理水平,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市民饮食安全,全面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单位和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消毒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
长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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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长府办发〔2008〕4号 |
发布日期 | 2008-01-25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提高我市餐饮行业的餐(饮)具消毒管理水平,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市民饮食安全,全面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单位和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消毒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共餐饮和在歌舞厅、酒(水)吧、咖啡屋、茶座等公共场所从事公共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公共餐(饮)具。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选择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餐(饮)具,也可对自备餐(饮)具自行消毒。在餐饮单位就餐时,消费者自愿选择经过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或由餐饮单位自行消毒的餐(饮)具。
(一)选择自行消毒的公共餐饮单位要配备座位数2—3倍的公共餐(饮)具,设置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间,使用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消毒设备。
(二)选择使用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的公共餐饮单位,对已经使用过的公共餐(饮)具要全部回收,不经消毒不得重复使用。
二、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单位要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设备,保证消毒质量,达到《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1994)的要求;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消毒的公共餐(饮)具在贮存、运输、中转、发放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对已消毒的公共餐(饮)具实施卫生检验;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公共餐(饮)具消毒质量的管理;
(五)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卫生餐(饮)具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加强辖区范围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的监督、检测和技术指导;
(二)依法加强对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人员的卫生教育,并监督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宣传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卫生知识,进行公共餐(饮)具卫生检测,公布餐(饮)具卫生质量;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其他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负责餐(饮)具其他卫生监督事项。
四、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助管理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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