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07-08-22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彰武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
1 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阜新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 3 * ROMAN 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4 * ROMAN 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2 * ROMAN 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 3 * ROMAN 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4 * ROMAN 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和“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统一发布”的应急机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督办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县政府设立彰武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为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
2.1.2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和修订彰武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向县政府及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6)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审议批准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报告等。
(8)具体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1.3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收集信息、分析动态,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等级与预警级别,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3)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安全保卫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5)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行为的调查,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
(5)县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机制的建立和监管;
(7)县农业局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县商业局负责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食盐、酒类等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餐饮业、食堂等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0)县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县动监局负责对动物及鲜奶食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3)县粮食局负责成品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协助工商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协助对清真食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5)林业局负责对野生动物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6)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 (水源、空气、土壤等) 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组织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1.4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和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5)管理县级食品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
(6)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及社会报告、通报应急救援处理情况;
(7)完成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乡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领导本辖区有关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保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食品安全事故监测
3.1.1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实施日常监测。
加强以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为主体、以各乡镇政府为补充的全县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一要明确报送范围,即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要明确通报方式,即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还应及时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乡镇进行通报。
3.1.2 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实施社会监测。
加强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和以社会多方为补充的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建设,并将此监督网络延伸到各社区及村屯、企业、学校和家庭。
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1.3 建立食品安全检验监测网络,实施技术监测。
全县各食品检验机构及各监测站(点、中心)要按照规定落实监测与检验工作职责,实行对食品安全监测与检验结果及时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制度。
3.1.4 实施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监测。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主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网络、监督网络和检验监测网络的综合协调,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及时传递食品安全信息,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监测。
3.2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针对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监督网络和检验监测网络提供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做出预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经核实属实,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及时提出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按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3.3.1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3.2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应立即向县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3.3 报告责任单位或报告责任人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和监测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管部门;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5)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6)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7)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4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及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名称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3.5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
3.3.6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周内做出总结报告。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 = 3 * ROMAN III级食品安全事故,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县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发生 = 4 * ROMAN 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实施应急处置。
4.1.1 Ⅰ、Ⅱ、 = 3 * ROMAN I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4.1.2 = 4 * ROMAN IV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负责领导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4 * ROMAN IV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 = 4 * ROMAN IV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本行政区域内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分别向县政府、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4.2.2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乡镇以及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迅速做出综合分析后,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4.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系统启动后,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根据情况需要,报县政府批准,适时调用相应应急保障组。
4.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并难以控制时,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上报县政府审定后,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渐减弱,且不会扩散的,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县政府审定后,相应降低应急处置级别。
4.4 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业应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省、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市政府工作组参与现场应急指挥的,要接受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令和指导。
4.5 紧急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
4.6 响应终结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结。
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及时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设备情况;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事件或应急救援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救治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2 人员保障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3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6.4 物资保障
县政府负责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6.5 信息保障
建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技术平台,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6 演习演练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救援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的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