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舟政办发(2009)62号)
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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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舟政办发(2009)62号 |
发布日期 | 2009-06-03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
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市委“两创一促”的总战略,认真实施“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全面改善民生,构建海岛和谐社会,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顿,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及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基本建立,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消费信心明显提高。
二、整顿任务和工作措施
重点就以下七个方面进行集中整顿: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巩固深化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继续开展水产品从“源头到出口”质量整治和规范,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整治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严格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记录。完善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构建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1.严把生鲜乳收购站的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行为。2.整顿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渔药等行为。开展对非法经营假劣过期兽药等产品的清查行动。3.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和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4.规范农资市场。强化农资市场准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小农资整治,发挥试点单位示范作用,加快小农资店规范和提升。开展放心农资进村下乡示范县(市)建设。5.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6.加强监测抽检。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大力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监督抽检,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力度。7.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清理,严厉打击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8.在水产苗种和养殖单位(社、场、点、产地等)全面健全“三项记录”制度。9.深入推进水产养殖和海洋捕捞生产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督查行动,在捕捞渔船和渔运船上分别推行建立“三项制度”。10.加快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行水产养殖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公开。11.与有关单位协作,积极探索建立我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12.建立和完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13.大力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其纳入职务船员证书、渔民“四小证”等相关培训的必修课程。
(三)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安全。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和无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2.深入开展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推进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和规范,继续推进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整合提升的“五种模式”,进一步明确基本规范和要求,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3.加强证后监管,深化分类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提高检验检测能力,严格执行“索证索票、检验检测、添加物质申报、问题食品快速追溯和召回”等四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严格生产过程质量控制。4.全面实行食品生产企业“红黑榜”制度,公布和淘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不合格企业。5.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健全出口食品加工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6.严厉打击掺杂使假、食品非法进出口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7.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大排查”活动,提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自控能力,探索建立出口食品监督、抽检机制。8.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9.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为支撑、以检验检疫的执法把关为保障的出口食品区域化管理体系。
(四)食品流通环节。1.全面清理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2.全面推行“一票通”制,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继续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信息公示等制度。3.全面推进农村小食杂店、小菜场的整顿和规范,充分发挥试点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引导农村小食杂店、小菜场改造提升。引导农村食杂店向“万村放心店”工程的示范店转化提升,引导农村小菜场按照“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4.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的整治与规范,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和小食杂店、小商贩等的监管力度,切实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农村市场。5.完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机制、食品经营者自律机制、社会监督机制。
(五)餐饮消费环节。1.加强餐饮单位溯源监管。落实原料索证索票和溯源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2.突出重点,规范管理。以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以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为重点品种,以餐具和食品加工、存储、运输过程中的清洗消毒以及温度、时间的控制等作为重点环节,集中力量加强规范管理,防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全面推进小餐饮整治规范,提高持证率。3.大力推进餐饮服务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继续对学校食堂、宾馆饭店等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继续推行餐饮单位“五常法”管理,全面推行卫生信息公示,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4.组织重大节日期间全省集中检查,开展对旅游景区、农家乐、大众饮食街、大排档等重点区域的公共餐饮的专项整治。5.加强对农村家庭聚餐的食品卫生指导和规范,全面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完善聚餐申报及卫生指导工作。
(六)畜禽屠宰和酒类市场。1.开展屠宰场清理整顿。制定《舟山市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本岛屠宰场整合,启动白泉屠宰场改造提升工作。2.加强屠宰企业监管。进一步落实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健全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可追溯制度。3.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牛、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注水肉及病死病害猪(牛)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4.加快实施肉类品牌化战略,推进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等先进流通方式。5.继续开展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继续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七)保健食品。1.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严格产品市场准入,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市场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整治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2.开展市场产品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3.开展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的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日常监管,加大监测力度,整治食品广告中出现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和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4.加强保健食品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保健食品检验检测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整顿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要把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目标,加强督查考核。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要加强行业自律,切实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密切配合,形成整顿工作合力。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督促和指导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要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等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改进监督抽检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尤其是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互通情况,提高监管效率。市和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形成整顿工作合力。
(三)夯实基础,提供整顿工作保障。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和渔农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适时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整合工作。强化企业诚信意识,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及时收集、分析监测数据并发布预警信息。深化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积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信息通报、回访督查等制度,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协调机制。
(四)大力宣传,营造整顿工作氛围。坚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五进”、“三贴近”的原则,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从事捕捞、种养殖业渔农民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学校、企业、机关单位的作用,引导食品相关行业中介组织发挥优势和特长,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饮食营养知识,传授科普知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措施、进展、成效。同时要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为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工作步骤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至5月)。各县(区)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市经贸、农林、海洋渔业、质量技监、工商、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上级监管部门要求与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尽快部署,制订方案。对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每项整顿任务和时间安排,提出具体的整顿工作方案。并于2009 年6月10日前报市食安办。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6月至2010年11月)。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2009年度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应结合《2009年舟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部门年度工作安排及本县(区)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阶段:总结督查阶段(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目标和任务,及时组织督查和自查,确保食品安全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结,分别于2009年底和2010年11月上旬,将2009年度整顿工作总结和全阶段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结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将于2009年底结合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对各县(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2010年11月,市食安办将对各县(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评估,迎接12月份省政府对各地的督查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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