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的通告(麻政发〔2009〕24号)
为规范我县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酒类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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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麻政发〔2009〕24号 |
发布日期 | 2009-10-30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为规范我县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酒类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怀化市商务局申领《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县商务局酒管办提供经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等备案登记资料。
三、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或者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四、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存三年,消费者有权查阅《酒类流通随附单》。
五、酒类生产者应当执行《饮料酒标签标准》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重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必须标明保质期。
六、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的地点销售,不得流动销售和经营未加贴标签标识的散装酒。
七、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八、酒类生产、流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使用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
(二)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
(三)生产、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酒类;
(四)生产、销售、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的酒类;
(五)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酒类,销售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六)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它酒类。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县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酒类、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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