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2021年市场火爆的食品原料回望
食品伙伴网温馨提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功能性食品原料虽好,宣传标注需谨慎,注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一、透明质酸钠(玻尿酸)
1.透明质酸钠是什么
透明质酸钠,英文名称Sodium Hyaluronate,也常被译为“玻尿酸”,玻尿酸常常作为护肤成分、医美产品被人所熟知。透明质酸钠早在2008年已经被我国批准为新食品原料,不过当时使用范围仅为保健食品原料。2021年1月,透明质酸钠再次被批准为新食品原料,此次批准的使用范围为饮料、巧克力等普通食品。因此2021年上半年,各式各样的透明质酸钠食品成为新晋顶流,吸引了来自食品企业、消费者等各界的注意。
2.使用注意事项
本次批准的使用范围和推荐最大使用量如下:
使用范围 | 推荐最大使用量 |
乳及乳制品 | 0.2g/kg |
饮料类 | 液体饮料≤50 mL 包装 2.0 g/kg, |
51–500 mL 包装 0.20 g/kg, | |
固体饮料按照冲调后液体体积折算 | |
酒类 | 1.0 g/kg |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 | 3.0 g/kg |
冷冻饮品 | 2.0 g/kg |
3.标签标示要求
透明质酸钠的新食品原料批准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中对标签标示要求:“透明质酸钠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并标注推荐食用量≤200毫克/天。”
另外,添加透明质酸钠为原料的食品,在配料表中建议标识公告中批准的名称“透明质酸钠”。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透明质酸钠,应注意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二、γ-氨基丁酸(GABA)
1.γ-氨基丁酸是什么
γ-氨基丁酸,英文名称Gamma aminobutyric acid,市面上也常简称为GABA。早在2009年,我国就批准了γ-氨基丁酸为新食品原料(卫生部2009年第12号公告)。近几年随着助眠市场的崛起,越来越多的添加γ-氨基丁酸的食品正在涌入市场。γ-氨基丁酸也是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在GB 2760—2014的表B3中,FEMA编号为4288。
2.使用注意事项
(1)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
使用范围:饮料、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糖果、焙烤食品、膨化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食用量:≤500毫克/天。
(2)作为食品用合成香料使用
作为食品用合成香料使用时,要遵循GB 2760—2014附录B中关于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的要求。
3. 标签标示要求
(1)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卫生部关于批准γ-氨基丁酸等6种物质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09年第12号)中未对γ-氨基丁酸的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的标识进行要求,食品伙伴网建议,企业如果无法确保消费者γ-氨基丁酸的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则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γ-氨基丁酸,应注意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作为食品用合成香料使用
根据GB 7718—2011,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三、余甘子
1.余甘子是什么
余甘子,英文名称Fructus Phyllanthi 或Emblicmyrobalon,Aonla,又称油甘子、圆橄榄(参考NY/T 1940-2010《热带水果分类和编码》),为大戟科植物余甘子Phyllanthus emblica L. 的干燥成熟果实。余甘子,是药食同源物质(食药物质),列于我国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的附件1)中。《中国药典》(2020版)中对其“功能与主治”描述为:“清热凉血,消食健胃,生津止咳。用于血热血瘀,消化不良,腹胀,咳嗽,喉痛,口干。”2021年初,随着多个品牌对以余甘子为原料的几款爆红饮品的推出,余甘子从冷门的潮汕小众水果一跃成为了炙手可热的食药物质。
2.使用及标签标示要求
根据国家卫健委2021年新发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国卫食品发〔2021〕36号),“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药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药物质目录的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另外,考虑到市面上对余甘子俗称较多,有“油柑”、“油甘子”、“圆橄榄”、“印度醋栗”、“阿米拉”等,食品伙伴网建议企业,以余甘子为原料的食品,在配料表中标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列出的名称“余甘子”。
四、桑叶、桑叶提取物
1.桑叶
桑叶,英文名称mori folium ,为桑科植物桑Morus albaL.的干燥叶。桑叶是食药物质,列于我国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的附件1)中。《中国药典》(2020版)中对其“功能与主治”描述为:“疏散风热,清肺润燥,清肝明目。用于风热感冒,肺热燥咳,头晕头痛,目赤昏花。”
2.桑叶提取物
桑叶提取物已被国家卫健委终止审查,终止审查意见为:本品是以桑叶为原料,经水提、微滤、超滤、浓缩、喷雾干燥等工艺制成,该工艺属传统工艺,与桑叶(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具有实质等同性,其卫生安全指标按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五、是否能宣称功能?
添加了上述原料的食品能否宣称相关功能呢?答案是否定的。国内多个法规对食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等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食品伙伴网将食品中关于“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标示的主要相关规定列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药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药物质目录的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六、小结
2021年,后疫情时代背景下,健康消费在国民整体消费支出的占比提升,一些新食品原料或药食同源物质,因其自带健康功能属性并且具有一定的认知度,使得含有这些原料的食品更易引起大部分消费者的关注。食品伙伴网温馨提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功能性食品原料虽好,宣传标注需谨慎,注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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