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通告(澧政通告〔2009〕7号)
为切实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
澧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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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澧政通告〔2009〕7号 |
发布日期 | 2009-08-03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为切实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商务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酒类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做好辖区内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凡从事酒类生产或批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或批发许可证,方可从事酒类生产或批发。凡从事酒类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到县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
三、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认真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必须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和该产品生产批次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四、凡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与宾馆、饭店、酒吧等酒类消费场所达成协议,采用交纳“进场费”等方式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垄断销售其经营的酒类商品,非法排挤竞争对手,扰乱酒类市场秩序。
五、禁止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六、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的场所销售,盛装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县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代表县商务局对本县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九、对无证生产、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县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举报电话:0736-3121899。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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