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通告(花政通〔2006〕15号)
本通告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发布单位 |
花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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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花政通〔2006〕15号 |
发布日期 | 2006-10-13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为了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我县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不含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生产、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通告。
三、县商务局是全县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州酒类管理局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进口酒类批发的应当向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 五日内到县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凡无证生产、经营和向无证者购进酒类商品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酒类经营实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向其他经营者(含内部调拨、集团购货)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当向受货方提供批发许可证复印件(仅指首次交易),并对所售每批酒类商品均应开具该批次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受货方亦应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卫生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营授权文书(限生产商)复印件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对进口酒类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酒类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不按规定实行酒类溯源制度的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六、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七、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有权查阅《酒类流通随附单》。
八、禁止并依法严厉查处以下行为:
(一)制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和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
(二)制售假冒伪劣、仿冒侵权的酒类;
(三)流动销售散装酒,销售不按要求标识的散装酒;
(四)销售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酒类,销售其他非法的进口酒类。
九、消费者有权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0743-7218286。酒类主管部门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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