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蔗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玉政发〔2006〕40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玉林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蔗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蔗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
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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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玉政发〔2006〕40号 |
发布日期 | 2006-11-20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蔗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蔗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6〕43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蔗糖业是我区的支柱产业。经过多年发展,全区有56 个县(市、区)种植甘蔗,有2000 多万蔗农,90 多户加工企业和10多万职工。特别是近几年,得益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市场糖价的合理回归,我区蔗糖业快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甘蔗种植已经成为我区广大农村的主要经济来源,蔗糖加工已经成为地方工业和财政增收的主要产业,蔗糖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已经成为关系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的重大问题。但是,随着蔗糖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露:甘蔗品种老化,良种繁育主体弱化;一些地方企业简单盲目扩大产能,进一步加剧抢购糖料蔗的恶性竞争;制糖行业的技术标准不健全,整体技术水平有待提升;行业效益分配机制不完善,抗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蔗糖业管理工作,促进蔗糖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蔗糖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产业发展与技术进步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行业技术标准,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坚持依法管理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与兼顾蔗农、企业、国家三者利益的原则;坚持“谁扶持、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企业+基地+农户”的运行模式,把糖厂与蔗农联结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通过工业反哺农业,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主要目标:到2010 年,甘蔗种植面积稳定在1100-1200 万亩,年产糖料蔗6000 万吨以上,机制糖750 万吨,蔗渣制浆100万吨,酒精60 万吨,酵母10 万吨,酵母抽提物3 万吨;全行业实现销售收入450 亿元,其中食糖销售收入300 亿元(吨糖平均售价4000 元),综合利用销售收入150 亿元;农民种蔗收入稳定在150 亿元左右;实现利税总额80 亿元,其中制糖实现利税55亿元,综合利用实现利税25 亿元。
重点任务: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扶持,鼓励科研机构和制糖企业建立糖料蔗新优品种的研发、繁育体系,加大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力度,强化蔗区管理;进一步完善蔗糖价格挂钩联动政策,规范糖料蔗购销及运输管理;着力抓好糖业技术进步,推行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蔗糖业健康、协调发展,做大做强制糖企业。
二、加快糖料蔗新优品种的研发、繁育和推广
(一)鼓励科研机构与制糖企业合作,促进糖料蔗新优品种研发、繁育、推广一体化。通过加大对甘蔗科研经费投入,引进国内外优秀专家和先进技术,借助外来品种资源和先进培育技术,扩大育种规模;通过对甘蔗品种的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8—10 年内选育出5—8 个适应广西土壤、气候条件,亩产吨糖的甘蔗新品种,培育形成广西糖料蔗新优良种品种系列。
(二)建立5 万亩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中心示范基地,加快良种繁殖推广体系建设,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促进品种熟期合理搭配,逐步改变品种单一化的现状,使高产高糖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平均亩产由目前的4.5 吨提高到5 吨以上,含糖份提高到15%以上,良种在蔗糖业增效的贡献率达到40%以上,实现以依靠扩大种植面积的传统增长方式向以提高甘蔗单产和含糖份为主的增长方式转变。
(三)加大对糖料蔗新优品种研发的扶持奖励力度。从2007年起,每年从自治区本级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甘蔗良种的研究选育、引进推广,以成果定奖励、定经费。
(四)甘蔗良种培育、引进的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制定实施。
三、强化蔗区管理,加强糖料蔗基地建设
(一)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各制糖企业糖料蔗产区的划定。对划定的蔗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并报自治区糖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自治区联席会议)备案。划定蔗区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本地区糖料蔗种植区划;制糖企业的生产能力;糖料蔗的合理运距;制糖企业对当地糖料蔗生产的投资、支持、服务情况以及传统蔗区的划分等。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建立蔗区良种良法推广体系,组织协助制糖企业配套完善蔗区内水利、道路等设施建设,扶持当地蔗农生产,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进制糖企业与蔗农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增强制糖企业加大对原料蔗基地投入的信心。
(三)自治区重点扶持种植面积在15 万亩、年产糖料蔗6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糖料蔗基地的建设,帮助改善蔗区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
(四)鼓励制糖企业和种植大户连片承包农村或农场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凡连片种植达到1 万亩以上的,自治区从甘蔗良种研发推广经费中给予专项扶持。
(五)制糖企业是本企业蔗区内唯一合法的糖料蔗收购主体,享有以下权利:按照政府定价收购糖料蔗生产者交售的糖料蔗;制定糖料蔗收购和运输计划;在收购糖料蔗时,从糖料蔗交售者应得价款中扣除本企业向其提供的预售定金及其他生产借贷资金。
(六)制糖企业按划定的蔗区承担以下义务:以预购定金或其他方式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购买良种、肥料、农药、机具、农膜等的借贷资金;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种源;进行糖料蔗种植管理技术的指导和推广;收购生产者种植的糖料蔗;及时支付糖料蔗款,不得拒付、打白条或拖延支付。
(七)糖料蔗生产者享有以下权利:从制糖企业获得预购定金和种源,接受制糖企业的种植技术指导;要求制糖企业按计划收购和运输糖料蔗;享有按糖料蔗政府定价获得首付蔗款和二次分配权益。
(八)糖料蔗生产者应承担以下义务:按划定蔗区将糖料蔗交售给蔗区所属的制糖企业;执行制糖企业收购糖料蔗的计划;在交售糖料蔗时,归还制糖企业提供的预购定金和其他生产借贷资金。
(九)鼓励制糖企业与糖料蔗生产者签订糖料蔗种植和收购合同,实行订单生产与收购。制糖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跨蔗区收购糖料蔗;拒收本企业蔗区的糖料蔗;不执行政府糖料蔗收购定价,利用发放收购通知单克扣糖料蔗生产者款项,或采取超标扣杂等方式任意压价,或为抢购糖料蔗任意抬价、变相提高运价或补贴;违反政府规定的期限拖欠糖料蔗款;未经自治区经委批准,擅自从事糖料蔗来料加工。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企业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完善蔗糖价格联动政策,规范糖料蔗交售及运输管理
(一)糖料蔗收购继续实行蔗糖价格挂钩联动二次结算政策。糖料蔗收购首付价、蔗糖挂钩联动价、高产高糖良种加价幅度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确定,实行政府定价;二次结算的最终价格水平暂由各市审核确定,尽快实行全区统一的二次结算价格标准。
(二)规范糖料蔗的交售管理。榨季开始后,制糖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和糖料成熟的先后顺序,向糖料蔗生产者发放糖料蔗收购通知单。糖料蔗收购通知单要符合糖料收购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生产者交售糖料蔗的数量、时间、地点等内容。糖料蔗交售、运输均按糖料蔗收购通知单进行。
(三)规范糖料蔗运输管理。所有参与运输糖料蔗的经营者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运输业户必须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有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承运糖料蔗必须持有糖料蔗运输通行证及制糖企业发给的糖料蔗收购通知单。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糖料蔗的运输管理、监督,实现有序、安全运输。
糖料蔗运输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承运无糖料蔗运输通行证和收购通知单的糖料蔗;未到指定地点装运糖料蔗或无故拖延运输;擅自跨蔗区运输糖料蔗;卡、压糖料蔗生产者或变相增加糖料蔗生产者负担等。违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蔗;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收购,并视情节轻重处罚。
(五)因制糖企业产能不足造成糖料蔗过剩,需调剂给本蔗区以外企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五、着力抓好糖业技术进步,推行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
(一)以增产、增糖、增效为目标,以推广双高良种和建设吨糖田为重点,进一步推广有效适用的糖料蔗栽培技术,努力提高糖料蔗单产和含糖份,增加糖料蔗总产量,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糖料蔗的市场竞争力。
(二)以环保、节能、降耗、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标,采取引进创新和自主创新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制糖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装备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糖业生产要达到清洁生产的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重点支持研发和使用高效、环保、节能的大型压榨和高破碎设备。加快企业管理信息化、自动化改造,鼓励推广使用在线监测和控制系统,试行实施甘蔗按质论价,保证生产物料和设备的稳定性,实现生产自动化;重点支持和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提汁工艺、蔗汁处理工艺以及硫熏自控系统等改造现有生产工艺。(先进工艺、装备目录由自治区经委每年公布一次)
(四)鼓励和支持制糖企业采用新工艺,实现缩短生产流程、高糖高榨,发展精制糖项目,调整产品结构,增加高品质食糖份额。
(五)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制糖企业以及现有制糖企业扩大制糖生产能力,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保要求的,由自治区经委根据行业技术规划核准。坚决依法取缔土法榨糖。
(六)制糖企业的技术改造贴息及奖励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经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环保局、财政厅、科技厅制定实施。
六、大力推进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大力发展糖业循环经济,实施糖业生态示范方案。鼓励制糖企业和其他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对糖业生产过程中的蔗渣、废蜜、滤泥以及其它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达到变废为宝,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对生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综合利用产品(如蔗渣浆、纸、味精等)的制糖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支持和技术进步奖励。对企业新建的综合利用项目,凡达到一定规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要给予扶持。
(三)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建设:规模达到9 万吨以上符合规划布局的蔗渣制纸浆项目和纸制品项目;废糖蜜生产酵母、酵母抽取物和味精等生物化工产品项目;研究利用生物技术开发糖药、糖功能食品等新产品(如右旋糖苷、低聚果糖、蔗糖多酯等)项目。
(四)对综合利用产品(如蔗渣浆、纸、味精等)销售收入与食糖的销售收入比达到50%以上的制糖企业,给予奖励和税收优惠。
(五)制糖企业或其他企业利用食糖及其副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的产品,并且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证。有关机构认证时应当征询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的意见。获得认证的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综合利用扶持、奖励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经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环保局、财政厅、科技厅制定实施,税收优惠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宏观调控,促进食糖流通畅通
(一)做好食糖的地方储备和食糖工业短期储备。为保障区内食糖正常供给,增加市场调控能力,维护市场稳定,自治区实行食糖地方储备制度,淡储旺销,调节供求。严格执行国家工业短期食糖储备计划,将储备指标分配到各糖业集团和储备公司。各糖业集团和储备公司要按照规定,按时按量做好储备。
(二)加强食糖批发市场交易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充分发挥我区食糖批发市场在信息发布、价格形成、货款结算等方面的优势,扩大食糖电子商务交易,规范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交易风险,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的价格竞争机制。
八、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实施领导
(一)自治区联席会议对全区蔗糖业发展进行协调管理。联席会议由自治区经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法制办、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农机中心、消防总队、金融办,广西糖业协会等单位以及自治区农垦局,崇左、南宁、来宾、柳州、百色、河池、贵港、钦州、北海、防城港、玉林、桂林、梧州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我区蔗糖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糖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组织实施糖业发展政策,指导糖业结构调整;制定糖料蔗价格政策,完善蔗糖价格挂钩联动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工业短期储备糖计划,制订和实施地方储备糖的收储与出库计划;协调、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糖业政策措施,执行自治区联席会议有关文件规定,实行蔗区管理属地责任制,协调制糖企业抓好榨季糖料蔗砍、运、榨工作,保证制糖企业煤、电、油的正常供应,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三)坚决制止跨蔗区抢购糖料蔗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肃查处、打击企业与“蔗贩”相勾结,有组织地抢购糖料蔗、跨蔗区炒买炒卖的行为;监察机关对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企业违规跨蔗区抢购糖料蔗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坚决查办,从严处理。
(四)加强糖业信息发布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广西糖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增强其行业组织的功能,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沟通、整理、发布。建立健全蔗糖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民间组织、中介机构为蔗糖业提供各类服务。
(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行业自律保证金制度,不断健全规范蔗糖业的行业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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蔗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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