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政办〔2007〕17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14号)、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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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市政办〔2007〕173号 |
发布日期 | 2007-09-29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桂林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14号)、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目标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 针对当前存在的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通过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形成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解决一批影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地区,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业部门牵头)。
1.重点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管理。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试点工作,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引导生产者加强行业自律,净化产地环境,强化源头控制,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安全生产,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优产品认定上取得新突破。
2.强化种植过程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销售监管力度,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等违法行为。培育一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农资放心店。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追溯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和监控。强化全市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加快推行市场准入机制,生产基地、农贸批发市场和超市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检测,严防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实施农产品标识推进计划,推广产地编码,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洁净化、生产过程标准化、质量监管制度化、产品营销品牌化。
4.做好优质农产品标准化和认证工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加大良好农业规范(GAP)系列国家标准的实施力度。结合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开展部分农产品强制性认证试点。
到今年底,全市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围;全市农产品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问题基本解决;力求全市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平均合格率达93%以上。
(二)水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牵头)。
1.推进标准化生产,规范养殖生产过程。以名特优产品为重点,选择生产条件较好的龙头企业、养殖大户、行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建立养殖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场),按照无公害产品技术标准和无公害产品基地条件要求,进行产地环境和生产设施的改造,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低残留或无残留的投入品,杜绝使用违禁药物,规范养殖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开展水产畜牧业生产环节用药检查。水产畜牧重点检查养殖企业(规模场、户)养殖过程是否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水产养殖重点是否存在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南、孔雀石绿、环丙沙星、黄胺类、红霉素等禁限用药物行为;畜禽养殖重点检查养殖过程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着重开展以查处使用禁用兽药为重点的兽药专项检查,以三聚氰胺和“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的饲料专项检查。
3.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对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到今年底,全区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分别在98%以上。全市规模养殖场使用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畜禽、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降低。
(三)生产加工食品和有关消费品质量安全整治(质监部门牵头)。
1.健全食品标准、检验检测体系。要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主要指标要符合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生产涉及到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鼓励企业使用先进的国际标准或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积极参与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形成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2.开展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特别是传统特色食品的市场准入,对达不到质量卫生基本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对制假窝点要坚决取缔。推进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开展在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风险监控,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进一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禁止小作坊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整合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取缔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3.开展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人造板、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地和专业市场、重点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区域。
4.开展重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食品标签监管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重点加大对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饮料、肉制品、米粉、儿童食品以及农资、建材等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检力度,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
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00%开展无证查处,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基本解决无证生产;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保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脚手架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水泥、化肥等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
(四)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商部门牵头)。
1.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加大对食品等产品市场的巡查力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重点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
2.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关于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准入条件的规定和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对申办食品、药品及其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严格经营主体准入,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对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中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特别标注,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发生过违规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实行重点监管。
3.建立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引导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各项自律制度,建立企业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强化日常监测和强制检测,逐步形成监管抽检、消费者送检、经营者自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格局。
4.继续推进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继续抓好绿色市场建设,推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促进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三绿工程下乡”活动。
5.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落实行政村食品安全负责制,建立以农村基层组织为主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制度,加快12315进企业、进市场、进超市的步伐,大力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发挥农村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 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的作用,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网。
6.严格监督食品等产品销售者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切实推进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严格监管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等经营者自律制度。严格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监督经营者实施产品退市制度。
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票制度;酒类批发 “随附单”使用率达100%,酒类零售“随附单”索取率达60%以上;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硝食杂店、硝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五)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卫生部门牵头)。
1.继续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对餐饮业及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蜜饯行业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围绕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落实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除对冷冻米面食品、婴幼儿奶粉、饮用水、熟肉制品、冷冻饮品、酱腌菜进行抽检外,还要结合当地实际,特别是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风味食品、年货食品的抽检,及时处理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2.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禁使用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及预制各种食品、滥用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农村群体性聚餐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农村学校集体食堂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要保证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
3.加强对农村群体性聚餐的指导和监管。因地制宜地对农村红白事宴席等50人以上的聚餐推行报告和指导制度,开展对农村“土厨师”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卫生质量的监管。加大对经营者落实食品采购索证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同时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学校周边商店进货途径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农村市场和学校。
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六)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1.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整顿药品研制秩序,抓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批准文号清查工作;以地标升国标和统一换发批准文号工作中涉及的高风险品种为重点,开展再注册工作;对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和抽检以外的其他高风险品种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首批产品的抽验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药物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机构的核查力度,严厉查处药物研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整顿药品生产秩序。重点加强药品生产工艺的监督检查,加大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监督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工艺组织生产。组织生产企业开展生产工艺、质量保障体系的自查,继续试行和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进一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
整顿药品流通秩序。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经营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着力查处挂靠经营、出租和变相出租柜台、超范围经营以及走票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力争年底前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流通的动态监控。
开展农村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农村常用药品的日常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兽药人用的清查工作;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禁止游医药贩兜售药品活动;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查处各种非法的药品集贸市场,净化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巩固和发展农村药品的“两网”建设,县、乡、村三级药品供应网覆盖率达98%以上,监督网覆盖率达98%以上;联合卫生部门,开展创建“规范药房”、“合格药房”工作,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保证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
整顿药品广告市场秩序,严把药品广告审批关,加大对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违法广告依法严厉查处。
2.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继续开展国家重点监管企业、自治区级重点监管企业、发生严重不良事件企业和被举报存在违规行为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企业。
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上市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对高风险产品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产品进行重点抽查,加大对医疗器械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和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继续推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生产、经营假劣医疗器械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要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要依法逐出市场。同时,联合卫生部门,抓好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规范管理。
到今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七)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商务部门牵头)。
1.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
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关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家畜屠宰加工场(点),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屠宰场(点)。深入开展屠宰场(点)“清洁工程”。
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以上;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1.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行为,实施通关单核查制度,制止买卖单证,瞒报、调换、夹带食品等非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一律退货或销毁。
2.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已获许可的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暂停出口质量许可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
3.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实施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强对进口农村产品的检查,提高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
4.加强对边境贸易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对货证不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货物,一律不得进口或出口;对发现问题的进出口企业、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报检、代理报检企业要依法严惩,存在违规问题的坚决列入“违规企业名单”上网公布,暂停出口资格,情况严重的取消其报检注册登记;对发现问题的免检企业和“绿色通道”企业,取消免检资格和“绿色通道”待遇。
到今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以及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进出口监管能力明显加强。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8月下旬起到今年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 动员部署阶段(8月底前)
主要任务是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广泛动员。要按照市
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和检查验收方法,对专项行动进行具体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月)。
主要任务是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整治期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进行监督检查。
(三)考核验收阶段(12月)
主要任务是对照本方案中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对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专项整治组具体落实。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不允许以“优化发展环境”之名变相阻碍正常的行政执法。对区域性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制假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县(市)、街道(社区)、乡镇,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在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工作人员、部门领导,要严肃查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
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要求得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集中制订一批急需的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加快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尽快形成产品全过程监控机制。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整治成效。宣传产品质量知识,提高公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宣传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宣传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弘扬正气,引导消费;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全民质量法制观念和质量法制意识,揭露假冒伪劣产品的社会危害性,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及问题严重的地区、市场。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专项整治期间,有关部门每月至少联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
(四)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各专项整治组每月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重大情况随时报告。12月中旬,市政府对各工作组整治行动进行验收,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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