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2009〕8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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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市政办〔2009〕83号 |
发布日期 | 2009-05-25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
桂林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各级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围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大活动开展食品安全保障,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4月开始,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具体目标:
1.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乡(镇)人民政府与行政村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到95%以上;全市各乡(镇)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95%以上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联系点,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
2.全市蔬菜基地、市场平均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6%以内;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3.县城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达到92%以上。
4. 酒类批发“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酒类零售“随附单”索取率达到60%以上。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小作坊) 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1 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建立质量安全档案。
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种植、养殖基地清查率达到100%;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达到100%。
7.县城以上市场、超市和乡镇、街道及社区便民超市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
8.全面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
9.推行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行政村达到80%以上。
10.全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与各县(城区)政府以及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制定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丽华 市委常委、副市长、宣传部长
副组长:张执雪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龙实华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副主任、市食品安
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江冰欣 市财政局副局长
樊小林 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道平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王云松 市商务局党组成员
沈祖亮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裴 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炜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隋国华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 潇 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隋国华同志兼任。
三、整顿任务及牵头单位
重点就以下八个方面进行集中整顿: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打击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养殖过程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物品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嗯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牵头单位:种植业为市农业局,养殖业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三)食品生产环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健全食品企业档案,大力推进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坚决打击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提升质量控制能力,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牵头单位:桂林质监局)
(四)进出口食品安全。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牵头单位: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完善食品流通可溯源制度,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特别是加强农村散装白酒流通管理。(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六)餐饮消费环节。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七)畜禽屠宰。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猪肉等行为,规范活禽屠宰,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八)保健食品。严格保健食品监管,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四、整顿步骤
这次整顿工作历时两年,主要安排如下:
(一)2009年的整顿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9年4月~5月)
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各地、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营造社会氛围。
2.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09年6月~11月)
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3.第三阶段:阶段性总结(2009年12月)
对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
(二)2010年的整顿工作:在总结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实现整顿工作目标。
五、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严格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积极研究制定、调整完善我市特色食品的地方标准。重点制(修)订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三)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综合协调,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五)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解决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行为。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六)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抓紧制订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认识。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部署,是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保障整顿经费。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县、各部门要及时将本地、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送市食品安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桂林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2009年是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避免出现监管空档、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和酒类流通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形成整顿工作合力。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面临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职能调整后按新的职能进行分工。卫生、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
(四)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同时,整顿工作要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
(五)加强督查和评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根据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确保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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