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09〕204号)
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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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09〕204号 |
发布日期 | 2009-10-29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建立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科学监管,全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使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基本建立,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的进一步好转,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步骤
本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2009年10月中旬至11月10日)。对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市农林、质监、工商、卫生、国检等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安排,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本方案确定的整顿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并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和督查指导阶段(2009年11月11日至2010年11月上旬)。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安排,摸清底数,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第三阶段:考核评估阶段(2010年11月中旬至2010年12月中旬)。市各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根据食品安全整顿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考核评估,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总结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分别于2009年12月30日和2010年11月30日前将2009年度工作总结及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结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迎接省检查组对我市整顿工作的评估检查。
三、整顿任务和进度安排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巩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成果,切实整治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
1.主要任务
(1)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2)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在生产环节,严格食品添加剂的市场准入条件,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原料的使用情况、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完善和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备案制度;在经营环节,重点监督检查食品添加剂批发市场、农村或城乡结合部,重点检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情况,核实食品添加剂来源;在餐饮服务环节,重点查处在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索票制度,切实强化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管理。
2.进度安排:
(1)2009年,制定食品添加剂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添加剂类别,启动专项整顿。
(2)2010年上半年完成重点食品添加剂抽检和评价工作任务,完成食品添加剂在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清查。
(3)2010年上半年,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4)2010年年底前,完善治本措施,初步建立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机制。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
1.主要任务
(1)深化奶站清理整顿。严把生鲜乳收购站的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许可制度,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检查,完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体系,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2)对饲料企业和畜禽养殖基地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使用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在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3)整顿农业投入品市场。加大市场抽查力度,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渔药等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其他隐性成分的行为。开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清查行动。
(4)规范农资市场。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5)强化水产品监管。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水产养殖和捕捞生产环节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6)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监管,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7)加强监测抽检。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督促市本级和辖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自检机构。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大力开展水产品药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监督抽检,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等重点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监督检查和监测力度,组织对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检查和违禁药物监测,加大猪肉、禽肉和蜂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力度。
2.进度安排:
(1)2009年,制定生鲜乳、蔬菜、水果、茶叶、猪肉、禽肉等农产品和饲料的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类别,启动专项整顿。
(2)2010年上半年,完成抽检和评价工作任务。
(3)2010年上半年,完成农产品、农药、饲料、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任务,加大对三聚氰胺、瘦肉精、高毒农药等违禁物品的清查和收缴力度,杜绝其流入农产品生产环节。完成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市场专项检查任务。
(4)2010年下半年,组织开展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准运证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生鲜乳收购站,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缔。
(5)2010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三)食品生产环节。
1.主要任务
(1)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2)强化证后监管,深化分类监管,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着力消除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隐患。重点监督检查进货台账与销售台账、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关键点控制记录、原料进厂与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产品留样、问题食品处理、产品召回记录及消费者投诉处理记录等。督促企业建立落实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深入推进重点行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以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酒类等高风险食品,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油等大宗食品为重点食品,以黄酒、镇江香醋为重点行业,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里庄、珥陵、辛丰地区为重点地区,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标准食品的行为。结合辖市、区政府制定发布的小作坊目录,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5号)中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各项规定。
(4)大力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针对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大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规范整治潜在的食品企业质量安全隐患。以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为重点,其进货台账、生产过程配料记录、产品检验记录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生产许可必备保障条件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如实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假制劣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屡整屡犯、违法严重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5)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下游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工作协调机制,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和水平。
2.进度安排:
(1)按照省部署要求,制定2009、2010年度实施方案,启动专项整顿。
(2)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和食品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3)2009年年底前,完成省部署的食品抽检和评价工作任务,查找食品安全问题;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查;组织对可能加入食品的非食用物质进行防范性检测。对部分食品在2010年12月底前进行跟踪性产品质量检验。对检验检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4)2010年1月至12月,抓好问题整改,组织总结验收。
(5)2010年上半年,曝光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不符合生产条件的无证生产企业,查处一批违法生产单位和个人。
(6)2010年年底前,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完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长效机制。
(四)食品进出口环节。
1.主要任务
(1)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体系。
(2)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持续符合卫生注册登记条件要求,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和追溯体系,建立完整的质量档案,按要求对出口食品原料基地、使用添加剂进行备案,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员制度,完善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所有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食品收货人全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3)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大排查”活动。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或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指导和督促食品进出口企业按照卫生注册登记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控体系、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召回制度,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取消基地备案资格、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4)严厉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和进出口食品逃避检验检疫、违法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5)提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自控能力,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基地)建设,在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前提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出口食品监督、抽检机制,提升出口食品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2.进度安排:
(1)按照省部署要求,制定2009、2010年度实施方案,启动专项整顿。
(2)2009年年底前,建立政府主导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2009年3月至2009年12月,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大排查”活动。
(4)2010年1月至12月,抓好问题整改,组织总结验收。
(5)2010年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五)食品流通环节。
1.主要任务
(1)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全面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
(2)以农村地区、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重点检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
(3)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继续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4)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的整治与规范,以农村市场和食杂店为重点,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和小食杂店、小商贩等的监管力度,切实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农村市场。
(5)深入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奶制品销售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台账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6)严厉查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特别是有毒有害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使用监管机制。
(7)继续强化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逐步健全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大监测力度。
(8)完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机制、食品经营者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2.进度安排:
(1)2009年制定实施方案,启动专项整顿。
(2)2009年底前完成食品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工作,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积极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
(3)2009年上半年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使用监管机制。
(4)2010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 “八项制度”(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食品安全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六)餐饮消费环节。
1.主要任务
(1)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严厉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
(2)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
(3)坚决依法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违法行为。
(4)开展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专项检查。
(5)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6)深入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2.进度安排
(1)2009年10月,各地制定整顿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启动专项整顿工作。
(2)2009年11—12月,各地根据本地区餐饮服务消费环节的具体情况,制定重点监督检查及抽验工作计划,并完成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
(3)2010年2月底前,全市县城以上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全部建立原料进货票证查验制度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2010年10月底前,全市县城以上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到98%以上,完成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以及食用油、畜禽和肉及其制品、盒饭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治理整顿。
(5)2010年12月底前,各辖市区要不断创新科学监管措施,在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稳步推行重点食品加工环节的电子监控和建立食品采购快速检测制度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餐饮服务消费环节企业的自律机制。具体完成目标:市直管完成5家以上、各辖市完成3家以上、各辖区完成2家以上。
(七)畜禽屠宰环节。
1.主要任务
(1)严把市场准入关。开展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和换发许可证工作,推动屠宰企业整合、改造、升级工作,坚决取缔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
(2)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健全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
(3)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以及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
(4)规范畜禽屠宰,坚决依法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产品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5)加快实施肉类品牌化战略,推进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等先进流通方式。
2.进度安排
(1)2009年制定实施方案,启动专项整顿。
(2)2009年上半年,逐步完善畜禽生产、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等环节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3)2010年年底前,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6%以上,其中县城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检疫率达到100%,病死猪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八)保健食品。
1.主要任务
(1)加大市场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整治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2)开展对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的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的日常监管,加大监测力度,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和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2.进度安排:
(1)2009年制定清理整顿保健食品工作方案,启动专项整顿。
(2)2010年上半年,完成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整治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工作。
(3)2010年年底前,完成对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的专项整治行动。
四、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严格实施食品安全标准。
(三)加强检验检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力度,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新标准的宣传培训和监督实施。建立覆盖市、县、乡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要予以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互通情报,提高监管效率。
(五)强化行政执法。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提高执法能力。各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快速反应、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对应严厉处罚的要执行到位,并要视情况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应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移交。
(六)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及时公布食品企业守法信息,建立“黑名单”公示制度。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要把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抓紧抓好。逐级落实各项任务和责任,根据整顿工作实际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督查和考核,保证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按省、市规定的序时进度及时完成,确保明年底前实现各项整顿目标。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整顿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一步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协调解决整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加强食品安全各执法环节的衔接,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监督抽查,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努力形成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合力。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前,各有关部门仍按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要求履行职能,认真抓好整顿工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职能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努力搞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工作脱节或多头重复执法的现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坚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面向全民和“五进”、“三贴近”的原则,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学校、工厂、机关单位的作用,引导相关食品行业中介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饮食营养知识。积极推行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健康教育活动,继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公益片播放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措施、进展、成效。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开展督查考评,强化信息报送。市政府将食品安全整顿指标列入对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适时组织对各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市政府。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根据整顿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监督检查并开展自评。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由于不负责任,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在每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将本月整顿工作动态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准确反映整顿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并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整顿信息进行发布。每一阶段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在5日内将阶段性工作总结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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