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口岸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 (鲁口通字〔2022〕1号)
优化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检验监管。对用于展览展示的预包装进口食品样品,在符合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免予抽样检测;进口用于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用的化妆品样品、企业研发用的非试用化妆品样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可免予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免予进口检验。
发布单位 |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海事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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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鲁口通字〔2022〕1号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 生效日期 | 2022-02-17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部门解读|《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署岸发〔2021〕85号)要求,落实海关总署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有关部署,加强口岸营商环境创新,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通关全链条业务改革
1.完善通关申报模式。进一步完善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支持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方式,鼓励引导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尊重企业意愿,在符合条件的港口扩大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提升查验服务。依托“单一窗口”开展查验信息推送和调箱到位信息反馈工作,引导企业用好“单一窗口”查验预约服务,进一步推行免到场查验。在有条件的港口开展“先期机检、码头直提”模式改革,实施顺势机检查验,实现无感快速通关。(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实施。加大对现有“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政策的宣传,便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对经认定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申报差错和企业主动披露的违规行为,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或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深入了解企业需求,争取海关总署支持,逐步扩大适用范围。(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进一步推广关税保证保险、汇总征税、自报自缴、预裁定等便利措施。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引导企业选择使用汇总征税,助力通关提速。(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5.合理调整和精简监管证件。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部纳入“单一窗口”办理,并实现联网核查。全面取消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打印,实现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实施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稳步扩大进口巴氏杀菌乳检验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相关商品,在口岸实施“检查放行+风险监测”模式。在全周期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及安全卫生项目监控基础上,对出口水果、种苗花卉试点“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快速放行+官方检测合格出具证书”模式。(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优化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检验监管。对用于展览展示的预包装进口食品样品,在符合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免予抽样检测;进口用于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用的化妆品样品、企业研发用的非试用化妆品样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可免予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免予进口检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海外仓发展。开展省级公共海外仓培育认定工作,推动海外仓优化布局、完善功能,为全省打造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境外支点。(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口岸收费
9.加强口岸收费公开。认真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并强化动态更新,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积极推进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增强口岸收费透明度、可比性。支持具备条件的口岸推广全程物流“阳光价格清单”服务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口岸办、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行为。加强对集装箱场站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各口岸市根据各自口岸场站作业模式,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集装箱洗箱、修箱、验箱服务规则;对因洗修箱比例高而投诉集中的集装箱场站,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有限竞争性经营的口岸服务,引入招标制度,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对属于政府职责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口岸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口岸收费专项巡查检查。在全省各海运口岸开展口岸收费专项巡查检查,依法查处口岸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未落实优惠减免政策等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秩序。(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
12.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在青岛海运口岸试点将引航申报纳入“单一窗口”办理,进一步精简企业申报数据,便利企业申报。依托“单一窗口”开发建设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用保险综合服务平台,为市场采购贸易主体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推广应用“单一窗口”进出口危险货物申报系统,全面实现危险货物不见面和无纸化申报、审批及结果实时反馈。在“单一窗口”开设RCEP专区,为企业提供税费查询、RCEP原产地规则查询、RCEP原产国认定等服务。(省口岸办、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青岛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区块链技术应用。加快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在青岛港的应用,实现主要进口电商货物港航单证平均办理时间由2天缩短至4小时以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4.加快多式联运发展。优化提升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功能,实现青岛港海铁联运“一单制”货物在途实时追踪。在国际铁路、内陆港、海铁联运、陆空联运等领域形成一批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案例。(省交通运输厅、国铁济南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深化通关流程可视化查询。口岸查验单位向进出口企业、口岸场站推送各环节通关状态信息,实现海关、海事等部门口岸通关状态查询和通关流程全程可视化。口岸场站将运抵、调箱、装载等作业信息推送给企业,实现作业系统可视化查询。(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口岸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提升口岸智能化水平。推进传统码头自动化改造,打造AI技术智能识别的智能闸口,建设集装箱智能理货系统。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逐步扩大智能审图商品范围。(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协调推进航空通关物流信息化。按照海关总署部署,指导具备条件的机场完善提升货运信息化系统,对接“单一窗口”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动航空物流全链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运单申报、运输鉴定报告、货物跟踪、航线网络可视化等“一站式”服务。加强沟通对接,研究航空打板前置的可行性,并进行业务探索。(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各航空口岸所在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口岸综合服务
18.推行船舶登记事权下放和“不停航办证”新机制。落实海事服务山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减证便民”八项举措,推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极简审批”新模式。优化船舶登记工作流程,将国际航行船舶登记初审权限和制证业务由直属海事局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分支海事局。推行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新机制,运行“先行检验、检证分离”船舶检验新模式和“容缺预审、并联办理”船舶登记新模式,提高船舶检验、登记办证效率。(山东海事局负责)
19.试行船载液货“货港海”智能选船机制。整合货主、码头、船舶及海事监管信息,建设运行智能选船信息平台,在青岛董家口港口岸试点运行船载液货“货港海”智能选船机制,发挥海事监管信息引领作用,提升液货船舶航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码头作业效率。(山东海事局负责)
20.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建设。着眼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结合全省贸易产业特点,优化济宁大蒜、青岛家电、潍坊食品农产品、东营轮胎等基地管理,推动济宁专用车及零部件、威海对韩基地建设运行,推进蓬莱葡萄酒基地创建,对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提出高质量通报评议意见和特别贸易关注议题,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公开作业时限及流程。持续规范海运口岸作业时限公开公示,在机场、铁路场站等公开公示调货、移位、装卸等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公开集装箱存箱、用箱信息,实现预约提箱、电子化放箱和精准提箱。(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国铁济南局集团、各口岸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提升口岸疫情防控和物流作业综合效率。严格落实疫苗接种、核酸检测、人员管理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从严做好人员安全防护,统筹做好进出口冷链商品消杀等工作,严防疫情通过商品传入。加大港口物流管理力度,简化港口提箱、码头操作等业务手续,提升口岸物流作业效率。(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口岸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企业信用培育和海关认证企业服务力度。加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宣传培训,帮助引导更多企业申请并成为高级认证企业,享受相关便利。优化企业协调员机制,扩大宣传受惠范围,建立更加紧密的关企合作关系。(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持续开展“龙腾行动”和“蓝网行动”,加大对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培塑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提高企业维权能力和创新水平。(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完善企业意见反馈和协调解决机制。加强12360海关热线建设,完善工单办理、答复、回访机制,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全面的服务方式。在口岸现场设立通关疑难问题处理专窗,现场及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用好“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畅通企业诉求通道,向企业快捷推送政策措施,精准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区域通关合作
26.推进黄河流域海关一体协同机制。积极对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建立由青岛海关牵头的“11+1”关际一体协同机制,在青岛海关设立“海关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加强黄河流域区域通关协作。建立黄河流域“11+1”直属关农食产品技贸措施协作机制,探索建设黄河流域技贸措施研究中心。复制推广海铁直运监管模式,推动港口功能向沿黄流域延伸,打造黄河流域最佳出海口。(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国铁济南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实施山东半岛港口群通关一体化监管。加强胶东半岛区域通关一体化协作,推广优化“水水中转”模式,突出青岛港枢纽地位,强化烟台港、日照港、威海港支点作用。(青岛海关负责)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尊重市场、高效便利,坚持遵循法治、协同治理,坚持对标国际、改革创新,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严格疫情防控。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等境外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坚持“人”“物”同防,压实四方责任,加强对口岸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按要求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和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监测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措施,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市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做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各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青岛市要认真落实海关总署部署要求,积极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推动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四)加大政策宣传。省口岸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利企便民政策措施。多渠道了解企业合理诉求,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积极推动研究解决,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提高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2022年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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