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酒类散装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泰政发[2004]150)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泰州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现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散装酒类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特此通告如下: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现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散装酒类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特此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
泰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泰政发[2004]150 |
发布日期 | 2004-06-30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现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散装酒类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特此通告如下:
一、开展散装酒类市场清理整顿活动,进一步规范全市散装酒类市场,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尤其是用工业酒精勾兑散装酒的不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20日,凡不能提供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合乎生产、经营条件的,经补办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或经营。7月20日至7月31日为集中取缔阶段。凡继续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的,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散装酒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厂方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检测报告。不得经营未经检验合格的散装酒,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保健酒和药酒。盛酒容器必须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度、出厂日期、生产企业、厂址等。建立严格的购销登记制度。经营单位要详细记载进货来源、数量和时间,做到票随货走,货票相符,以备溯源。
四、鼓励经营户通过加盟、联营、专卖等方式与生产企业联合,积极引导散装酒向瓶装化方向发展。
五、消费者应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凡生产、经营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照、检测报告以及盛酒容器标注不清的,消费者应从维护自身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出发,抵制购买。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的,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泰州质监局 12365 6885315
泰州工商局 12315 6606225
泰州市卫生局 6393180 5689886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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