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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9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为确保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9〕94号
发布日期 2009-05-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为确保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既是当前急迫的重要工作,又是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在总结和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和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依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干部职工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广大监管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贯彻食品安全法的自觉性。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实质。食品安全法针对当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的现状,以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为指导思想,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各方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保证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把学习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制订学习规划,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执法和从业人员全面开展学法活动。要在全面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具体条文的基础上,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理解特点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水平,保证法律得以全面、准确、严格地实施。要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再学习,理清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要通过学法用法,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依法行政,努力实现全省食品安全状况的根本性好转。
 
  (三)广泛宣传,做好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09年6月1日前,由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牵头,协调各监管部门,组织食品监管和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以“共建和谐、确保安全”为主题的食品安全法宣传周活动。宣传活动要加强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互动,监督、帮助经营者完善自律制度,为经营者和消费者释疑解惑,确保宣传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要将宣传工作与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广泛的宣传,努力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转化为依照食品安全法履行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增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要广泛发动群众,发挥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州(地、市)、县、乡3级食品责任体系和州(地、市)、县、乡、村(牧委会)4级监管网络的作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使广大消费者了解其享有的权益以及维护权益的途径,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于2009年5月25日前将方案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备案。
 
  二、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以及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既要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预警、食品检验等资源的整合、共享。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核;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予以查处,并建立健全登记反馈制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共同负责的领域加强沟通合作,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努力实现食品生产经营各监管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要严格执行案件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共同确保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全面推进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分解职责、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严肃追究、依法惩处。要及时总结监管部门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有关执法情况自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监管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一)认真做好相关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要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清理结果要适时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
 
  (二)切实做好部门监管措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断层和监管真空。各级政府要强化工作措施,尤其要加强食品监管法制工作,确保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尽快依法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法有关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逐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制度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抓好各项制度的修订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广泛开展调研,认真研究食品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农畜产品、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等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规范部门联合执法程序、修订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等,努力使食品监管工作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更具操作性。
 
  四、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关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卫生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坚持开展打击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严查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全面开展农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f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检测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三)关于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监管,监督企业建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四)关于食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和旅游景点、重大活动区域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品种的监管力度,重点抓好粮、油、肉、蔬菜、酱油、食醋、禽蛋制品、饮料、糕点、酒类、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边销茶及儿童食品等食品的监管,推行食品准入制度,保障食品质量;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商店、小食杂店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病死畜禽肉制品、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五)关于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六)关于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和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七)关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和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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