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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农〔2010〕140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潮州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至2010年11月1日前,全省建制镇以上的批发市场、超市和农产品销售店、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将全部实行标识和市场准入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完善食用农产品溯源管理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我市贯彻落实《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发布单位
潮州市农业局、潮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潮州市林业局、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潮州市卫生局、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潮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潮农〔2010〕140号
发布日期 2010-07-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县、区农业(农林水)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至2010年11月1日前,全省建制镇以上的批发市场、超市和农产品销售店、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将全部实行标识和市场准入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完善食用农产品溯源管理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我市贯彻落实《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标识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市场准入的基础性工作,对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农业、渔业、林业、工商、卫生、食药监、质监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标识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标识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结合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方案,采取得力措施,精心组织,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把标识管理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良好氛围

  1、各级农业、渔业、林业、工商、卫生、食药监、质监等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重点做好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农产品集贸市场的宣传动员工作。要与各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开展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宣传报道,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2、要根据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充分利用各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委会、市场经营者和农产品专业协会等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举办各类专题讲座和培训班。对《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所涉及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有效的培训,使各类行为主体切实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守法。

  三、突出工作重点,推进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全面开展

  各级农业、渔业、林业、工商、卫生、食药监、质监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重点,突破难点,点面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整体推进标识管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规范标识内容。食用农产品(包括渔业、林业产品,下同)标识应按照《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要素。鲜活、裸装或散装食用农产品,可采用挂牌或其他适当方式标示。

  (二)抓好示范带动,以点促面。以生产、销售量较大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三品”认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大户等作为标识实施的示范点,统一规范标识要素,以点带面,推动各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标识规定。

  (三)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街道)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等作为标识管理的重点场所,以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主要品种作为标识管理的主要对象,建立并完善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建立经营记录,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要建立农产品销售台账。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者要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制度,有条件的要建立场内统一的购销台账,切实把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和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备案制度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四、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推进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

  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工程,面向对象广,涉及部门多。各级农业、渔业、林业、工商、卫生、食药监、质监等部门按照《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确定的职能,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和联动,齐心协力推进食用农产品标识实施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要认真抓好种植和畜禽养殖类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渔业部门要认真抓好水产品标识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要认真抓好林业类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和履行市场管理职能,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市场经营者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街道)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销售者建立经营记录的管理,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者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制度和食用农产品标识使用措施的管理。卫生、食药监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其采购有标识的农产品。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标识涉及内容进行指导。

  五、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确定的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违反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责令没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退出市场,使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真正落到实处,真正成为市场准入的一个关口。

  潮州市农业局   潮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潮州市林业局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潮州市卫生局  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潮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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