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8 号)
为切实做好全区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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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内政办发电〔2008〕8 号 |
发布日期 | 2008-09-26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区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区要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周密配合,精心组织,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保证国庆节期间食品市场供应充足、质量安全,坚决预防节日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节日食品消费特点,结合近期自治区组织的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和当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监管工作不留死角。一是要对节日期间消费量大的酒、饮料、乳制品、保健食品、儿童食品等重点品种开展节前大检查,重点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过期霉变、有毒有害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要以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车站、旅游景点地区的食品经销点为重点区域,严格检查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等制度执行情况。三是要将餐饮消费环节列为监管重点,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积极发挥农村食品安全“三网”的作用,充分调动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农村市场,确保广大群众食品消费的安全,为全区人民欢度节日营造和谐环境。
三、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节日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确保应急机制高效运转,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危害。对因组织不力、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群众投诉电话,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要根据国庆节期间人群较为集中的特点,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深入基层、街头、乡镇社区和重点旅游景区,利用广播、电视、宣传画、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科学饮食习惯,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要加强正面引导,在曝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名优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于2008年9月28日前,将节日值班、投诉举报电话和值班表报送至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夏楠
联系电话:(0471)491492513847115550
传 真:(0471)4914925
电子邮箱:nmgyjjxn@126.com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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