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运字[2010]17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商务部
核心提示:
2009年12月,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09]114号),商务部制定了《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简称《制度》。
2009年12月,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09]114号),商务部制定了《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简称《制度》。
发布单位 |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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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商运字[2010]17号 |
发布日期 | 2010-02-09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9年12月,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09]114号),商务部制定了《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简称《制度》。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酒类监测统计工作的认识
开展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统计是做好酒类流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全面了解酒类流通行业情况,及时掌握酒类流通相关信息,分析酒类流通市场规模、运行质量和消费结构,对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和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制度》的贯彻落实,把监测统计工作作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实抓好。
二、认真组织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典型企业的积极性,认真做好样本企业推荐和数据催报工作。要严格按照《制度》中“酒类行业统计监测样本企业选择方案”要求,于2010年2月底前,将《监测样本企业推荐表》(附件1)和《各地酒类品牌推荐表》(附件2)的电子版和纸制版上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根据《制度》要求,所有数据原则通过“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送。系统将于2010年3月1日开始运行,1、2月份数据在系统运行后补报。系统设商务部、省、市、县四级平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用户名、初始密码由商务部统一分配(见附件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地市、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用户注册。系统用户登录后,内部有详细使用说明书。
三、扎实推进酒类流通行业分析工作
各地要加大对酒类流通行业数据的监测力度,加强对监测系统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质量。要完善监测数据来源渠道,加大与统计、税务、海关等部门和协会、研究咨询等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多渠道、多层次收集间接数据。要高效整合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行业数据库,及时监测、准确分析酒类流通行业信息,为酒类行业做好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同时,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做好监测数据保密工作。请各地及时将有关监测分析材料通过监测系统报送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四、加强组织协调和培训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加强对酒类监测统计协调工作。要把“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系统”列入2010年市场监测项目下资金使用范围。商务部将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酒类监测工作,并于2010年2月底前将酒类监测制度联络表(附件4)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酒类监测系统运行后,请各地收集系统使用问题并及时反馈意见。近期,商务部将对各地酒类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商务部将建立酒类统计监测工作考核制度,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也要督促基层商务部门做好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统计工作。
联系人:谈丽萍 曲 英
电 话:010-85093867
传 真:010-85093874
邮 箱:jiuguanban@mofcom.gov.cn
制度: 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1. 监测样本企业推荐表
2. 各地酒类品牌推荐表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系统用户名及初始密码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九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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