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07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核心提示:
依据《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81)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的规定,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
依据《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81)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的规定,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
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卫法监食便函〔2001〕107号 |
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11&cid=361 |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金箔酒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1〕2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依据《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81)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的规定,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
此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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