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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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政令统一、责任明确、指挥顺畅、配合有序、反应灵敏、处置及时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构建平安、和谐西藏。
1.2 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防患于未然,加强预测、预警、预报、预防工作。
(4)反应及时,协同应对。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建立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军警民结合、公众参与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
(5)依法规范,科学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应急管理,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
(6)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发挥科技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支撑作用,加强科技培训和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全区乃至全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导致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之间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其他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7.1)
1.5 应急预案体系
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见附件7.3)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部门主要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4)
(4)突发公共事件地(市)、县(市、区)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地(市)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制定的应急预案。各地(市)的总体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地市总体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5)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由制定部门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主席的领导下,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政府副主席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共公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下设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府秘书长兼任。
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履行值守应急和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汇总;负责向自治区政府领导和国务院报送重要紧急事项;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上级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协调组织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预报、预防、应急演练、应急处理、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总结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地(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预案,履行工作职责。
自治区有关部门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事项;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预报和预防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指导协助各地(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地(市)职责:制定实施各地(市)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预报和预防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在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作好本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县(市、区)作好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4 专家组
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专业人才和专家信息库,充分发挥各类专业人才和专家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组成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及调查评估等机制,运用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建立运转高效、反应敏捷的应急指挥管理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特别重大、重大、跨地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分别见附件7.6、7.7、7.8)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
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完善信息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加强预测工作,做到及时发现、有效处置。
3.1.2 预警及发布
根据预测评估分析的结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首先由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具体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 Ⅰ级、Ⅱ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定。Ⅰ级由国务院授权发布,Ⅱ 级、Ⅲ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Ⅳ级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报告制度
接到突发事件的报警,接警单位和个人作好相应记录,及时呈报。
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事发地地(市),同时,也可直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事发地地(市)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或拉萨市区的,由事发地地(市)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家有关部委。
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上报事发地地(市),事发地地(市) 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或拉萨市区的,由事发地地(市)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视情报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国家有关部委。
对造成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家有关部委。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突发公共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报告,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上报国务院并启动本预案,如涉及跨省(区)际行政区域界线的,或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地(市)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并启动本预案。对于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请求国务院支援;发生跨地(市)和可能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其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以事发地(市)处置为主;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以事发地县(市、区)处置为主。
3.2.4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宣布全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及宣布,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3.2.5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结束,由国务院审定;重大和跨地(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结束,由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派出专家组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科学评估。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结束,分别由事发地地(市)、县(市、区)决定。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要积极稳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协调各地(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妥善安置群众的生产生活,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适当抚恤、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做好现场清理、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地(市)进行调查评估,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对较大和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地(市)进行调查评估,以书面材料报应急管理办公室。
各地(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于年底对当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并上报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于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全区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向国务院报告。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坚持自建、援建相结合,以自建为主。重建资金通过自筹、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助等多种渠道解决。重建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避灾的因素。
需要国家援助的,由事发地地(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事发地地(市)制定的恢复重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由事发地地(市)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通过信息发布,积极引导舆论,减少负面影响,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其他较大及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地(市)负责。
4 应急保障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4.1 人力保障
专业应急队伍是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基础信息网络等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改善装备,提高应急队伍综合素质,发挥其在应对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驻藏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分)队是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坚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金制度,应急准备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区积极向中央财政申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捐助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捐赠和援助。各级财政和审计、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切实发挥使用效益。
4.3 物资保障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职能分工,自治区商务厅等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抢险装备、粮食、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储备工作,准确掌握储备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并将有关储备情况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统筹调拨应急物资。
各地(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救治,尽可能减少伤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加强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
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或事发地地(市)的请求,及时派遣救援人员,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状态下,自治区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驻藏部队共同承担运输任务。特殊情况下,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自治区及地(市)有关部门保障道路畅通。
4.7 治安保障
应急状态下,公安、武警部队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持社会治安。
4.8 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要指定或建立应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可利用公园、广场、林卡、草地等作为避险场所,也可临时征用宾馆、招待所、酒店等经营性场所安置避险人员,确保人员疏散和转移。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必须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
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9 通信保障
自治区通信管理、邮政、广电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稳定、可靠、便捷的通讯、邮政、广播电视应急保障通信系统,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通讯、信息、邮政畅通。
4.10 科技保障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研究;加强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引进工作,建立健全我区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科技水平,为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防演练
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驻藏部队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模拟演练。通过演练检验统一的指挥体系、处置体系和后勤保障体系的应急反应能力。自治区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综合性演练,并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
5.2 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减灾等知识。学校要把防灾、减灾和紧急避险知识作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经常对各级干部、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5.3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各地(市)、各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国家有关部委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 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本区域内的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垮坝或城镇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本区域内发生特大干旱;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人口20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5、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5%以上,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20%以上,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20%以上;
6、洪水造成铁路、公路干线中断,48小时无法通车。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本区域内的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或其干流一般河段、主要支流堤防、大中型水库、城镇堤防、湖泊出现重大险情;
2、区域严重洪涝灾害集中达到30万亩以上;
3、区域严重干旱集中达到50万亩以上;
4、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人口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5、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25%以下,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15%以上、20%以下,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15%以上、20%以下;
6、洪水造成铁路、公路干线中断,24小时无法通车。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人口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10%以上、15%以下,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10%以上、15%以下。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以上、10%以下,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5%以上、10%以下,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5%以上、10%以下。
(二) 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本区域内由于特大暴雨、大雪、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需紧急转移人口 2000人以上,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气象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5%以上,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20%以上,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20%以上;
3、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本区域内由于暴雨、大雪、低温冻害、冰雹、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需紧急转移人口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天气原因造成机场、干线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对我区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霜冻、雷电、雪崩等气象灾害;
4、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气象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25%以下,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15%以上、20%以下,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15%以上、20%以下。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本区域内由于暴雨(雪)、冰雹、霜冻、沙尘暴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需紧急转移人口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气象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10%以上、15%以下,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10%以上、15%以下。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气象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以上、10%以下,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5%以上、10%以下,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5%以上、10%以下。
(三) 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大于6.0级、小于6.5级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5人以下死亡,或造成2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 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口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公路干线、民航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口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口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本区域内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区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地市范围内发生,对农牧业和林业等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由于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对我区珍贵野生生物物种造成重大威胁,严重影响生物生态平衡;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他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本区域内1个地市范围内因蝗虫、麦类条锈病、草原毛虫、松毛虫、光肩星天牛、青杨天牛等病虫害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区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牧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发生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林区、森林公园,并可能对生态、景观造成严重破坏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2个县(市、区)范围内因蝗虫、麦类条锈病、草原毛虫、松毛虫、光肩星天牛、青杨天牛等病虫害大面积流行,造成较大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区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牧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较大威胁的灾害;
3、直接威胁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的生物灾害。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1 个县(市、区)范围内病虫害流行,造成一定损失的灾害;
2、新传入我区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牧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威胁的灾害。
(六)森林、草原灾害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危险化学品贮存地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未开发的原始森林,或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或距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
2、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或跨省、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6、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著名旅游景点的森林、草原火灾,或需要自治区组织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森林火灾,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120小时以内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森林火灾,或连续燃烧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草原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 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造成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民用运输机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重要国道、省道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藏中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3小时内不能恢复的,或造成拉萨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80%以上,3小时内不能恢复的,或六地区所在地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90%以上,3小时内不能恢复的,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大面积停电,拉萨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30%以上,六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40%以上,对藏中(市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全区大面积通信故障或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我区重要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9、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大型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民用运输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重要国道、省道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藏中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2小时内不能恢复的,或造成拉萨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2小时内不能恢复的,或六地区所在地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70%以上,2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或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水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或造成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造成藏中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1小时内不能恢复的,或造成拉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1小时内不能恢复的,或六地区所在地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1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4、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5、大型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6、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大型群体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资源开发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3、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6、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7、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破坏性的灾害;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或林木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或乱占林地、湿地,非法改变林地、湿地用途1500亩以上的事件;
9、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的。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因资源开发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较大影响;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4、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或林木1000—5000立方米(幼树5—25万株)的事件,或乱占林地、湿地,非法改变林地、湿地用途500—1500亩的事件;
5、对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件,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6、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事件;
9、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部分污染,或可能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或林木500—1000立方米(幼树1—5万株)的事件,或乱占林地、湿地,非法改变林地、湿地用途100—500亩的事件;
4、对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件,或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中毒,或需要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或林木100—500立方米(幼树0.5—1万株)的事件,或乱占林地、湿地,非法改变林地、湿地用途50—100亩的事件;
3、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和工业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一) 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鼠疫、肺炭疽在地(市)所在地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鼠疫、肺炭疽发生10例以上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全区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国内已消灭传染病在我区重新流行;
5、特大传染病疫情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发生烈性病菌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7、对全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10例以下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霍乱在1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市),有扩散趋势;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县(市)范围内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该县(市)以外;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对2个以上地(市)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人以上;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3例以上、5例以下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
2、霍乱在1个县(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2倍以下;
4、乡(镇)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该乡(镇)以外;
5、发生较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6、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对1个地市造成较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无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10、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3例以下鼠疫、肺炭疽病例;
2、霍乱在1个县(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例以下,或霍乱首次在地市所在地发生;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1个县(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动物间鼠疫暴发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1个乡(镇)内发生,尚未扩散;
6、对1个县(市)内造成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或死亡3人以下,或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事故发生在学校或重要节庆期间;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
9、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 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21日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或呈多发态势;
2、14日内,在全区范围内发生严重口蹄疫疫情,且波及临省(区);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21日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个以上地市发生,或在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
2、14日内,2个以上相邻地市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口蹄疫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疫情出现;
3、1个平均潜伏期内,1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达到30个以上;
4、我区重新发生国内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或我区传入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疯牛病、蓝舌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
5、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10个以上县(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21日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发生,或在1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
2、14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县(市)或5个以上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达到15个以上、30个以下;
4、1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5、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1、21日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发生,尚未扩散;
2、14日内,在1个县(市)或5个以下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下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情在我区范围内零星发生;
5、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一) 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外国驻我区领事机构等要害部门的事件,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国道、省道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企事业单位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院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区范围或跨地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场、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或因采挖虫草、拖欠民工工资、征地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地市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群体性事件;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大型体育、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事件;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
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1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 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区发生的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我区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地区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我区经济社会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只对我区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影响到我区别个地、市的金融突发事件;
2、对我区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还未造成全区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未达到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标准,但已经或有可能对我区金融业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涉外事件;
2、其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涉外事件;
2、其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涉外事件;
2、可能造成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的涉外事件;
2、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全区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全区范围内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地市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2、2个以上地市大范围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1、1个地市范围内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2、1个地市范围内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恐怖袭击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船只、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我区领事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我区党政军机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8、其他恐怖袭击事件。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4、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5、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6、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的案件;
7、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8、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9、在我区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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