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卫检总食字〔1993〕第367号)【2011-05-20废止】
为加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漏检,保证进口食品卫生质量,总所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分批对各类定型包装的进口食品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第一批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种类为:酒类、饮料类、乳制品类、糖果巧克力类、罐头类、坚果炒货类及定型包装的食用油类。现下发《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请各局遵照执行,并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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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卫检总食字〔1993〕第367号 |
发布日期 | 1993-12-16 | 生效日期 | 1994-02-01 |
有效性状态 | 已经废止 | 废止日期 | 2011-05-20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第71号公告) |
各卫生检疫局:
为加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漏检,保证进口食品卫生质量,总所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分批对各类定型包装的进口食品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第一批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种类为:酒类、饮料类、乳制品类、糖果巧克力类、罐头类、坚果炒货类及定型包装的食用油类。现下发《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请各局遵照执行,并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为加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保证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结合打击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利益,特制定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激光全息防伪标志(以下简称防伪标志)。具体通知如下:
一、防伪标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监制,采用现代先进的激光全息防伪技术,区别伪劣进口食品的一种技术手段。
二、防伪标志适用于经各口岸卫生检疫局监督检验合格的各类进口定型的食品和卫生证书。
三、防伪标志的样式、规格、字样等由卫生检疫总所统一制作,各口岸卫生检疫局向卫生检疫总所定购。
四、防伪标志使用办法:
1.各类进口定型包装的食品经口岸卫生检疫局监检验合格后,由口岸卫生检疫局向货主发放卫生证书和防伪标志。
2.领取防伪标志时,货主须出示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书、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件,填写申请书,经进口食品卫生监督员审核,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即可领取,并在卫生检验合格证书右上角注明“标志已发”字样。用户单位负责指定专人保管,防止流失,同时做好记录以便查询,不得将防伪标志粘贴于未经监督检验的进口食品上。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废标要及时办理更换手续。
申请书式样由各口岸卫生检疫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3.防伪标志粘贴于进口定型包装的食品的小包装上,规格为直径1.5厘米。
防伪标志由货主单位自行粘贴,食品卫生监督员定期监督检查。
4.货主领取防伪标志时,口岸卫生检疫局收取防伪标志工本费。
五、各口岸卫生检疫局要加强对进口食品的后期管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督。凡在总所公布的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进口食品种类目录内的进口定型包装食品未贴防伪标志的,将视为未经监督检验,并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和《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处理。一旦查出假货真贴或伪造防伪标志的,将根据情节严重处理。
货主和各卫生检疫局自制的防伪标志一律无效。
六、各口岸卫生检疫局要指定专人保管防伪标志,严格出入库手续。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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