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9号)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近年来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较明显,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制度建设还有待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
发布单位 |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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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津政发〔2010〕9号 |
发布日期 | 2010-02-25 | 生效日期 | 2010-02-25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近年来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较明显,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制度建设还有待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自觉承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坚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无缝链接的监管工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突出工作重点,实施科学长效管理;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奖励与惩戒制度,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注重食品安全;坚持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强化行业自律,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工作,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基本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诚信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
二、主要任务
(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建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形成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标签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索票索证制度,制定生产经营食品基本准则,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理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市粮食局负责对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及政策用粮的购销进行监管;市农委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综合监管,对初级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和水产品、畜禽及其产品、生鲜乳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管;市工商局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市民委负责对清真食品进行监管;市商务委负责对生猪屠宰、酒类流通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境、进出口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进行监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六)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食品安全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诚信分类监管,建立红黑榜制度;对不良信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动态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信息档案和查询系统。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各监管部门监管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建立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进一步增强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诚信意识,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创造食品安全诚信文化。建立食品安全诚信运行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规范、引导、督促作用。
(七)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加强农产品源头特别是对我市种植养殖基地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农畜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监管,推进农业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和出口食品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证后监管,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的质量监控;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强化对重点区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食品广告;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严格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加强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全面规范出口食品企业,严格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八)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全市食品检验检测资源,确定检验检测重点,支持建立高水平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使我市国家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数量明显增加,形成以国家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为龙头、市级和部门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为主体、区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和应急检验能力。加快关键检测技术特别是以现场控制为目的的快速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九)推动实施食品农产品认证。鼓励与食品农产品相关的法人、组织和个人进行饲料农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国际标准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形成统一管理、规范运作、共同实施的食品农产品认证工作局面,积极推动开展"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
(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立与国家联网的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技术机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并收集汇总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监测信息。市卫生、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十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评估工作制度。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十二)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公示和信息通报。
(十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我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十四)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和首告负责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管辖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每个区域的责任人。同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实行首告负责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书面告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十五)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和猪肉市场的监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办关于严格整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猪肉市场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17号)、《批转市整顿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
〔2007〕18号),并根据市委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调整我市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津编字〔2009〕5号)有关规定,做好肉品市场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消费者有权并应当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中介组织要认真做好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把好食品安全技术关;各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常识、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公益宣传,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
三、近期工作
(十七)高标准完成国务院的安排部署。按照国务院要求,继续做好对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工作。
(十八)2010年开展高风险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对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肉类制品等重点品种和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等重点环节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四、保障措施
(十九)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规则。坚持定期召开例会,建立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有力、有序和有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及相关部门通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共同研究应对措施,协调一致采取行动,妥善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二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尽快制定配套的政府规章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现行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其中的相关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二十一)建立食品安全奖惩制度。采取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信息、取消政策扶持等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通过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政策扶持等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建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提高执法队伍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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