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实施强制检验的装载出口食品的集装箱
时间: 2023-02-21
核心提示:
应施法定验箱的范围包括:装载食用油,各种冷冻和冷藏食品,粮谷,大豆,杂豆,果仁,油籽,干鲜果,蔬菜,蛋品,鲜奶和乳制品类,食糖,罐头食品(包括罐装啤酒)等。
应施法定验箱的范围包括:装载食用油,各种冷冻和冷藏食品,粮谷,大豆,杂豆,果仁,油籽,干鲜果,蔬菜,蛋品,鲜奶和乳制品类,食糖,罐头食品(包括罐装啤酒)等。
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应施法定验箱的范围包括:装载食用油,各种冷冻和冷藏食品,粮谷,大豆,杂豆,果仁,油籽,干鲜果,蔬菜,蛋品,鲜奶和乳制品类,食糖,罐头食品(包括罐装啤酒)等。实施法定检验的集装箱,其装运条件,除应符合贸易合同和运输契约的规定外,还需符合下列要求:
(1)箱号清晰,箱体完整。
(2)集装箱的活动部分、胶垫、箱门开关和风雨密封状况良好。
(3)箱内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活害虫,无残留有毒有害物质。
(4)冷藏集装箱的冷藏效能良好。
(5)罐式集装箱前次末装过有毒有害物品。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集装箱,装箱部门应根据要求整理后申请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复验仍不合格,装箱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并重新申请检验。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集装箱,如不能立即装货时,应由申请人自行加封,妥善保管。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给的验箱合格证书组织货物的装箱作业。法定检验集装箱,规定由外运公司、外轮代理公司或港口集装箱公司等装箱部门、代替委托他们办理装箱的部门,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并代缴纳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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