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2023年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清单》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23〕7号)
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23〕1号)、《关于印发〈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23〕4号)等要求,现将《上海市2023年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
发布单位 |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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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沪食药安办〔2023〕7号 |
发布日期 | 2023-06-19 | 生效日期 | 2023-06-19 |
有效性状态 | 阶段性文件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23〕1号)、《关于印发〈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23〕4号)等要求,现将《上海市2023年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制定条线年度整治工作方案。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要对列入《清单》的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针对条线共性问题,分别制定本条线年度整治工作方案,在6月30日前印发本系统相关单位的同时抄送市食药安办。各条线年度整治工作方案,应当聚焦《清单》中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环节类别,提出整治思路,明确整治目标、责任单位。
(二)制定整治措施清单。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委对列入《清单》的食用农产品,要根据本条线年度整治工作方案,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整治措施清单,并于7月10日前分别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整治措施清单,应当在解决全市共性问题基础上,聚焦辖区个性问题,提出明确的工作举措和工作时限。
二、具体内容
(一)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风险管控。要聚焦辖区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尤其是农村合作社、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销售平台、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中央厨房、学校、养老机构食堂、农村家庭办酒、重大活动保障等交易量(消费量)较大的单位、场所、环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做好列入《清单》的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聚焦种植(养殖)户、普通菜农、小菜店经营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建档纳管,加大培训力度。要聚焦多发的不合格项目,加大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要聚焦不合格问题分析原因,帮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排查风险隐患、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二)强化系统观念,突出源头治理。加强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风险管控,着力于从源头化解风险。要积极探索和完善“一批发市场一方案”机制,督促批发市场主办方履行进沪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进场查验等义务,落实市场管理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积极探索“场场对接”工作机制,实施外埠供应商优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动,通过优化供应商目录、筛选外埠优质种养殖基地、长三角区域合作等措施,推动外延基地管理和产销对接,确保优质食用农产品入沪。同时,督促连锁企业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督促供货商在源头强化食品安全质量管控。要积极探索本地扩产扩容行动,支持本地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提高优质食用农产品供给能力。
(三)强化科学理念,突出智慧监管。要依托区块链、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对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要建立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跨区域、跨部门风险预警交流和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跨区域、跨部门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数据的综合运用,推进数字赋能。
三、有关要求
(一)确保整治成效。各区食药安办应当对各区落实情况实时跟踪,并分别于2023年7月、12月的第一周向市食药安办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必要时,由市食药安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组织联合督查。
(二)实行动态管理。对2023年《清单》内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开展整治后,2023年度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4%且评价性抽检合格率≥98%的,原则上应当移出《清单》。
(三)食用农产品监管是本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整治工作纳入对各区、相关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联系人:张露霞,电话:18917602081。)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2023年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清单》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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