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6号)
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我委设置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为做好“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责,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的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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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国卫食品发〔2013〕6号 |
发布日期 | 2013-07-15 | 生效日期 | 2013-07-15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moh.gov.cn/sps/s5853/201307/3c36924f89a945e2b0c072aef35d426f.s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我委设置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为做好“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责,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履职意识
“三定”规定明确要求,我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系统和持续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应用医学、卫生学原理和方法,对人群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的过程。《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制定、修订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技术依据,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重要性,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履职、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健全机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统筹规划和组织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各项任务。
二、狠抓落实,扎实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辖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的组织管理。要根据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统一制订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统一按照质控方案对承担风险监测的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统一监测数据的报送、归集和健康风险分析。要将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与食源性疾病监测结合起来,加强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的溯源分析工作,及时对食源性疾病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监测检验。要组织开展对风险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对食品安全状况作出评估,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结果,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各地要进一步扩大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数量。要优先选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13〕422号)确定建设的地市以及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等的县级行政区域,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指定具备条件的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确保2013年末在东部省份不少于60%县级行政区域设置1 个哨点医院,中西部省份不少于50%县级行政区域设置1 个哨点医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分发挥对全国风险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作用,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等相关领域的培训工作。要加强两个中心信息交流和会商工作,及时分析、通报并依法向我委报告重大食源性疾病信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定期汇总分析并上报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工作情况。
三、加强风险监测体系及其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工作水平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过程,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牵头责任,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其能力建设,确保工作体系不乱、工作队伍不散、工作状态稳定。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努力争取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支持,切实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欠缺高、精、尖人才的困难现状,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提高技术人才的待遇,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入。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13〕422号)要求,加大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哨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相关工作的投入,积极创造工作条件,不断提高食源性疾病溯源能力和水平。
有关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联系。
联系人:陈波、徐娇
联系电话:(010)68792402、(010)68792615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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