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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消费和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 2024-04-29 来源: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价格自律,守法诚信经营,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发布单位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4-28 生效日期 2024-04-28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备注  

2024年“五一”劳动节临近,为加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节日消费和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相关市场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价格自律,守法诚信经营,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依法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要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要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标准及计价方法等信息,标价内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避免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政策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出租车、停车场、道路收费站等,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以及不落实“绿色通道”和免收通行费优惠政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单位,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四、加强重要商品和行业价格规范  

(一)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二)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的,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应当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  

(三)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四)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落实对特殊人群应执行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景区经营者以及景区内相关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严禁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自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有关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节日期间监督检查,畅通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对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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