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公布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品种范围及有关管理事项 (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公告 第800号)
时间: 2024-07-11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核心提示:
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公布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品种范围及有关管理事项
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公布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品种范围及有关管理事项
发布单位 |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
|
发布文号 | 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公告 第800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 生效日期 | 2024-07-15 |
有效性状态 | 即将实施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为确保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不得网络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
二、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应当在其标签和说明书右上角以红色字体标注“兽用麻醉药品”或“兽用精神药品”,以及“兽用处方药”字样。字样的背景应当为白色,字样必须醒目、清晰,大小不得小于兽药通用名称。
三、本公告所称兽用麻醉药品,是指兽用盐酸氯胺酮、盐酸吗啡、盐酸替来他明、盐酸唑拉西泮及其制剂产品。
四、本公告所称兽用精神药品,是指兽用安钠咖、巴比妥、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地西泮、咖啡因、酒石酸布托啡诺、赛拉嗪、盐酸赛拉嗪、赛拉唑及其制剂产品。
各级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管理联络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协同。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公 安 部
2024年7月5日
附件:
标签:
农业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