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学校、医院、景区及其周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
为推动解决群众关注的学校、医院、景区及其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突出问题,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落实“三边”主体责任“二十条措施”,保障食品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发布单位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24-08-26 | 生效日期 | 2024-08-26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为推动解决群众关注的学校、医院、景区及其周边(以下简称“三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突出问题,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落实“三边”主体责任“二十条措施”,保障食品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学校、医院、景区及其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取得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核准证、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证、备案表载明经营项目合规经营。
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摆放许可证或核准证正本。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公示本餐饮服务单位投诉举报电话并保持畅通。
3.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垢等。冷冻(藏)、保温、三防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4.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在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物外露等情形,未患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手部有伤口。
6.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设施,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厘米,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防虫筛网。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毫米。
7.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合格证明文件。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8.根据食品贮存条件,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存放场所。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的食品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隔或分离贮存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
9.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要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加贴“标识”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误食。
10.食品添加剂贮存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或者专区存放,并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盛放容器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不得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11.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食品应当餐加工、当餐供应,做到生熟分开。各类高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12.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通过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13.专间、专用操作区和其他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工作服有明显区分。专间及专用操作区食品容器、工具、设备和清洁工具应专用,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遮住口鼻。
14.学校食堂、医院食堂和一次性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单位,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使用清洁的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15.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应按照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及水产品原料分别设置,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餐用具清洗水池专用,标有明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使用的洗涤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识齐全。
16.餐用具消毒设施应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使用化学消毒的,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学校食堂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物理高温消毒。
17.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统一放在专用封闭的保洁设施内,摆放整齐。保洁设备应正常运转,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保洁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记录,保洁设施内不应存放其它物品。
18.使用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的,查验、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餐饮具包装应无破损、标识符合要求、在使用期限内。
19.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大力宣传“豪爽有度、节约无价”,践行“光盘行动”。
20.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5日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