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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安全性申报资料和说明书常见问题及解答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保健食品安全性申报资料和说明书常见问题及解答。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11-21 生效日期 2023-11-2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问答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1.对于保健食品安全性论证报告中综述内容有什么要求?

答:应当在申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的种类、来源、用量、理化性质、代谢特点、蓄积性、毒性等安全性文献资料和产品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功效成分及含量等资料,参考当前国内外有关原料的风险评估研究现状,对该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做出综合论证,尤其应关注已有安全性风险报道的原料,充分论证其在该产品服用剂量下的长期食用安全性,并根据上述内容综合确定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标签说明书相关内容。

2.越橘没有国家标准,如何认定可用的物种基源?

答:《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越橘,包含杜鹃花科(Ericaceae)越橘属(Vaccinium)在我国有一定食用习惯、食用安全性有保证的若干个物种,目前已取得专家共识的包括越橘(Vaccinium vitis-idaea Linn.)、笃斯越橘(Vaccinium uliginosum Linn.)、黑果越橘(Vaccinium myrtillus Linn.)三种,申报材料中应明确所用越橘原料的品种名称及拉丁名。

3.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项如何标注?

答:应与产品技术要求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名称一致。

(1)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应标示【功效成分及含量】,含量应以最小食用单元(如每片、粒、袋等)计,并以配方、生产工艺等产品技术要求综合确定的固定值标示,标示值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指标范围,以及适宜人群对应的每日摄入量。

(2)功能类产品应标示【标志性成分及含量】,含量应以每100g(或mL)产品计,并以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最低值标示。

4.食用量及食用方法项如何标注?

答:应与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的科学依据、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及稳定性试验相符,对于食用时需要特殊注意的应准确描述,如不能够一次性食用完毕的产品,应明确可定量食用的方法。例如:每日1次,每次1g,口服(用配备的汤匙量取)。

5.规格为大包装的,规格项应如何标注?

答:应在规格后标注“附量具”,举例如:50g/瓶(附量具)。

6.以酒为载体的产品,注意事项应如何标注?

答:除了标注所有产品均应注明的“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适宜人群外的人群不推荐食用本产品”外,还需标注“食用本品不宜超过推荐量,不宜与其他酒类同时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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