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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四季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定期抽样检验计划的通知

时间: 2024-10-15 来源: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现将我市2024年第四季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定期抽样检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10-12 生效日期 2024-10-12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食品检验中心: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现将我市2024年第四季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定期抽样检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检产品

腌腊肉制品、果蔬罐头、畜禽水产罐头、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食糖、冷冻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豆制品、调味料、食醋、酱油、酱类、味精、其他食品、其他方便食品、其他粮食加工品、大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薯类食品、酱腌菜、糖果、茶叶、代用茶、调味茶、冷加工糕点、热加工糕点、热加工熟肉制品、速冻调制食品、速冻其他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其他酒、白酒、啤酒、食用植物油、固体饮料、包装饮用水、蛋制品等39类产品,共计173批次。(具体产品抽检批次见附件1)

二、抽检对象

清远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部分食品生产企业。

三、抽样工作及承检机构

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计划的抽样及检验由市局统一委托市食品检验中心实施,各县(市、区)局要全力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四、抽样方法及数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

1.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样品。检验样品不得由企业自行提供。

2.抽样数量: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2)。

3.封样:所抽样品分为2份,1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复检备份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4.检验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2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等。

5.检验项目:具体检验项目见附件2。

6.判定原则:

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抽样检验费用

本次定期抽样检验的费用由市局统一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工作要求

1.承检机构及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2.本次定期抽检的样品全部送承检机构。

3.本次抽样计划批次,以覆盖产品为原则,尽量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或产量大的产品。若部分企业停产无产品,需提供企业停产报告或其他有效佐证材料。

4.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不得使用复检备份样品。

5.承检机构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抽样检验工作。

6.检验结果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报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不合格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

7.被抽检企业对本次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抽样过程中遇到具体情况请及时与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联系。

附件:1.2024年第四季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定期抽样检验计划批次

2.2024年第四季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定期抽样检验细则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四季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定期抽样检验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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